• 索引号
  • 01510836-4/20240425-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4-25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云南通堑实业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保环罚(隆)〔2024〕3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43

云南通堑实业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

20241181500 分至 1745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杨拓、李秀天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4118《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3

2.2024118《现场取证照片》44

3.2024120《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张自海)17

4.2024120《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孙祥海)17

5.2024120日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

6.2024120日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2页;

7.2024120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22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2页;

8.2024120日提供的云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34页;

9.2024120日提供的《云南通堑实业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拟确认所属机械设备设施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26页。

我局于2024415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4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423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4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