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实施主体 | 省委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 | 公示 日期 | 2026年3月 10日至23日 |
整改任务概述 | 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近年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较大成效,但对标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与云南省肩负的“努力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重要使命相比,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盼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一些地方对自身特殊重要的生态地位认识不够,工作力度、责任落实层层递减,“等靠要”思想突出。一些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不到位,对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放任不管。一些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遇到困难存在畏难情绪。 | ||
整改 情况 | 1.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保山市委、市政府把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重要工作任务,作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 2.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明显。“十四五”以来,保山市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对高黎贡山生物生态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持续巩固提升保山市、昌宁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县),腾冲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成效,环境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3.健全体系,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保山市始终把全面推进美丽云南建设作为第一责任,持续树牢“一盘棋”治污理念,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融入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方面。 | ||
自查自验和验收情况 | 保山市严格按照国家、省级有关验收依据和标准,采取现场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整改任务(序号40-1)开展自查自验,于2025年11月10日通过市级自查自验。 | ||
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联系人及电话:马君 0875-2191018 电子邮箱:371617123qq.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