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公示表 | ||||||||||||
审批时间:2022年12月16日 |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内容 | 总投资 (万元) | 环保投资 | 建设地点 | 环评类型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号 | 备注 | |||
序号 | 书 | 表 | ||||||||||
1 | 保山市四县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项目 | 保山瑞源环保有限公司 | 项目占地30.23亩,新建1条处理规模为6吨/日的焚烧线及烟气净化等辅助系统(包括进料系统、焚烧系统、余热回收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和辅助公用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新建1条处理规模为3吨/日的高温蒸汽消毒线作为应急与备用。新建收集运输系统(包括 1000 个周转箱、12 辆医疗废物转运车等相关设施设备)。新建污水处理及雨水回用、炉渣、飞灰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等环保工程,配套建设辅助、储运、公用工程。服务对象为隆阳区、龙陵县、昌宁县、施甸县4县(区)区域内卫生机构(含私立医院、私立诊所、医务室、乡镇卫生院、卫生所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疫情期间各地定点医疗机构、隔离观察点(户)、集中观察点等区域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口罩等。本项目热解焚烧处理系统计划处理感染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废物、部分病理性废物(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除外)、部分药物性废物(废弃的细胞毒性药品除外)、化学性废物。本项目项目总投资1067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8.1万元。 | 10677 | 708.1 | 隆阳区 | √ | 2022.12.16 | 保环准〔2022〕36号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行政许可决定书
保环准〔2022〕36号
保山瑞源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云南保兴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主要编制人员:彭小琴,管理号:2013035530350000003512530114)编制的《保山市四县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保山市隆阳区瓦渡乡打坪村委会坡头一组,地理位置中心经纬度坐标为:99.299165°E, 25.108353°N,。2022年10月10日取得了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代码2210-530500-04-01-405522。项目占地30.23亩,新建1条处理规模为6吨/日的焚烧线及烟气净化等辅助系统(包括进料系统、焚烧系统、余热回收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和辅助公用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新建1条处理规模为3吨/日的高温蒸汽消毒线作为应急与备用。新建收集运输系统(包括 1000 个周转箱、12 辆医疗废物转运车等相关设施设备)。新建污水处理及雨水回用、炉渣、飞灰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等环保工程,配套建设辅助、储运、公用工程。服务对象为隆阳区、龙陵县、昌宁县、施甸县4县(区)区域内卫生机构(含私立医院、私立诊所、医务室、乡镇卫生院、卫生所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疫情期间各地定点医疗机构、隔离观察点(户)、集中观察点等区域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口罩等。本项目热解焚烧处理系统计划处理感染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废物、部分病理性废物(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除外)、部分药物性废物(废弃的细胞毒性药品除外)、化学性废物。本项目项目总投资1067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8.1万元。我局同意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及采取的环保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保山市四县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作为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环境管理的依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扬尘通过施工物料有序堆放并遮盖、采取洒水抑尘有效降低施工扬尘的对周边的环境影响。施工废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沉淀池、沉砂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降尘洒水,不外排。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高噪声设备的施工布局等措施,有效减小施工噪声影响。施工期开挖的土石方全部回填利用,建筑垃圾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时清运至相关部门指定地点堆存。生活垃圾经收集后清运处置。根据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及时优化和完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生态功能不退化。
(二)运行期
1.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2005)等相关规定,规范建设医疗废物热解焚烧系统、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等相关设施,确保稳定运行,氮氧化物、二噁英等污染物排放符合要求,其他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格落实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保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病理性废物处置工作的通知》(保卫健发〔2021〕81 号)相关要求,不宜处置放射性废弃物、高压容器、废弃的细胞毒性药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重金属(如铅、镉、汞等)含量高的医疗废物等,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
2.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各环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热解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须满足《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要求,二燃室内温度高于1100℃,且烟气温度大于850℃的停留时间≥2.5秒;对医疗废物的燃烧效率不低于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低于5%;二燃室出口烟气经急冷塔对烟气进行降温,控制烟气在200~500℃温度区间的停留时间小于1秒,有效抑制二噁英的产生;因启炉、停炉、故障及事故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每个自然年度累计不应超过60小时。热解焚烧系统废气采用SNCR+间接水冷换热器降温+急冷塔+半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的组合工艺,废气经处理后通过3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高温蒸汽消毒废气采用高效精滤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处理后经1根30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冷库+灭菌系统+破碎系统为负压设置,废气采用高效精滤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处理后经1根30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最终外排烟气中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其他各类污染物均须满足《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表4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H2S、NH3等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汞、甲醛、甲苯等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厂区内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表A.1厂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二噁英控制采用“3T+E”控制法高温彻底焚烧控制产生,喷水系统与急冷塔进出口烟气温度联锁烟气降温段抑制二噁英再合成,急冷脱酸、干式喷射、袋式集尘设备、喷淋吸收来控制微量的二噁英。项目不设水泥仓,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水泥密闭保存。
3.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系统,妥善处置废水。项目生产废水收集后经处理工艺为“预消毒+A2O+MBR膜生物系统+消毒”生产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项目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洗涤用水水质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绿化标准后回用,不外排。厂区设置足够容积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水池对初期雨水、事故情况下的生产废水、消防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收集,事故池正常情况下保持空置,确保正常情况和事故情况下项目污废水均不外排。
4.加强地下水保护。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医疗废物暂贮间、医疗废物暂贮冷库、周转箱及运输车辆清洗间、生产废水处理站配套各水池、生产废水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生活污水处理站、尿素储罐暂存区、柴油储罐暂存区域、投料区、出渣间等区域按重点防渗区采取防渗措施,防渗效果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HJ610—2016)确定的重点防渗区防渗技术要求,食堂污水隔油池、机修及机修仓库按一般防渗区采取防渗措施,其他区域进行地面硬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委托有关单位开展施工期的环境监理,确保防渗工程符合要求,防渗工程完成验收后方可建设其它地面工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管理条例》要求,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禁止开采使用地下水。按照《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等要求,制定并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及检漏措施,分别设置跟踪监测井、污染扩散监控井和背景对照井,定期对渗漏污水进行监测。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根据监测情况及时完善相应的地下水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5.固体废物须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加强综合利用,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焚烧线”产生的炉渣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方可送生活垃圾处理填埋场单独分区填埋;项目飞灰经集灰斗收集后通过密闭的刮板输送机送至飞灰收集箱后于飞灰固化车间进行固化后,固化后的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后,运至保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分区填埋,否则按照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高温蒸汽消毒残渣、废布袋、废劳保用品、废周转箱及废离子交换树脂,送至焚烧热解炉焚烧处置。废机油设置危废暂存间单独存放,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建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台账,编制年度总结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理,废树脂等一般固废进行综合利用。
6.针对项目可能发生的土壤污染,从危险废物运输、装卸、储存、生产过程、污染处理装置等全过程控制,对危险废物可能泄露到地面的区域采取防渗措施,阻止其进入土壤中,保证各废气处理措施正常运行,有效降低铅、镉、汞、砷等重金属对环境的排放,以降低大气沉降对土壤的影响,采取多级防护、事故池进行防渗处理,事矿废水未经处理不得流出厂界。
7.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通过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加强绿化,降低噪声影响。
8.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排污许可并做好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定和各项措施,按照《报告书》结论,项目废气污染物外排环境量初步核定为:氮氧化物NOx:4.140t/a,非甲烷总烃:0.583315t/a。总量控制指标由隆阳区负责解决,其他污染物排放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控制。
四、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并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焚烧系统废气排放口必须按照规范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对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排放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等进行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运行,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定期对在线监测装置进行比对监测和校准。建立与周边公众良好互动和定期沟通的机制与平台,畅通日常交流渠道。按照要求公开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等自行监测环境信息。
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完善公司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确保环境安全。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项目的焚烧车间、医废冷藏库、污水处理站、柴油罐区需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时严格控制,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科学设计,规范施工,达标运行。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法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应报审批部门另行审批。
请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日常运行等执法监管工作。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