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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10836-4/20260120-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审批决定
  • 发布日期
  • 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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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1月19日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示
保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公示表
审批时间:2026年1月19日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内容总投资    (万元)环保投资建设地点环评类型审批时间审批文号备注
序号
1云南凯丰园水泥制品生产线项目云南凯丰园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新建生产线2条,购置电杆模具100条,购置安装搅拌机、离心机、滚焊机及其他辅助设备共15台;建设水、电等公辅工程和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生产能力24000根水泥电杆。460081.6云南腾冲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片区
2026-1-19保环准〔2026〕4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行政许可决定书


环准〔20264


云南凯丰园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云南凯丰园水泥制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报告表》,编制单位:云南元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持编制人员:张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3520240553000000016)和有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技术审查保评发〔20263,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审批意见

建设项目于云南腾冲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片区总投资4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1.6万元)项目于2025911日取得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507-530581-04-01-403391项目租用云南腾冲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2400平方米,堆场3600平方米;新建生产线2条,购置电杆模具100条,购置安装搅拌机、离心机、滚焊机及其他辅助设备共15台;建设水、电等公辅工程和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生产能力24000根水泥电杆。

项目位于腾冲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ZH53058120001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法定生态保护区域及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根据《报告表》结论,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对生态环境有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影响能有效减缓和控制。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二、云南凯丰园水泥制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作为该项目环境管理的依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

项目施工期废气通过采取洒水降尘、易扬尘物料采用篷布覆盖、废物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运输车辆选用封闭式车厢或用篷布遮盖等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项目施工期废水经收集沉淀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期厂区不设食宿,施工人员冲厕废水,依托项目租用的办公楼已建化粪池进行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腾冲综合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期噪声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振动小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加强施工管理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土石方在场地内调运回填;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可利用的回收利用或外售给废品回收站,不可利用部分清运至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二)重视运营期环境管理

1.认真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要求,确保各环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锅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经密闭管道收集至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筒仓呼吸产生的粉尘经筒仓顶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过程标准限值要求;搅拌粉尘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过程标准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于屋顶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限值。采取厂房密闭、喷雾降尘、厂区道路硬化、洒水降尘、封闭车厢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污水达标排放项目清洗水、离心废水、蒸汽养护(锅炉)废水场地冲洗废经废水管道进入项目设置的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回用于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道路清扫标准中较严值后回用于生产和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截流沟收集,在初期雨水收集池中沉淀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回用于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道路清扫标准中较严值后回用于生产、清洗和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A级标准较严值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腾冲综合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设置的清洗废水、离心废水、蒸汽养护(锅炉)废水和场地冲洗废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池,项目运营期应做到废水循环使用,沉淀池污泥日产日清,保证沉淀池达到沉淀效果,禁止外排。

3.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20173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落实区域防渗措施。危险废物贮存库等重点防渗区域防渗确保效果等效于厚度大于6.0米、渗透系数小于1.0×10-7厘米/秒的黏土防渗层防渗能力;三级沉淀池、初期雨水收集池、隔油池、化粪池等一般防渗区域,防渗效果须等效于厚度大于等于1.5米、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0×10-7厘米/秒的黏土防渗层防渗能力;其它简单防渗区域采取一般硬化处理。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夜间不生产,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安装隔声罩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5.建立和完善固废管理计划、档案、台账。项目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软水制备废离子交换树脂由设备厂家定期更换并带走;废钢筋统一收集后外售废品回收站;锅炉除尘器收尘灰统一收集后交由周边村民用作农肥使用,其余除尘器收尘灰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污泥统一清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项目不合格品经人工破碎后回用于混凝土搅拌工序;生物质燃料灰渣统一收集后交由周边村民用作农肥使用;生活垃圾厂区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定。按照《报告表》结论及总量控制标准意见,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氮氧化物0.149/年。其他污染物排放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控制,减轻不利环境影响。本项目锅炉只能燃用符合《生物质颗粒成型燃料》(GB/T 20803 - 2019)标准的生物质颗粒,禁止燃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明确的高污染燃料,不得直接燃用未成型的生物质散料。

四、项目选址暂不符合《云南腾冲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产业功能分区和《云南腾冲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经云南腾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建设单位承诺,将根据园区发展实际对开发区功能分区和产业定位进行必要的规划调整;若涉及搬迁,建设单位应服从规划要求进行搬迁。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项目应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落实应急设施、物资和经费。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与事故应急措施,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防止非正常排放事故发生。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六、进一步优化项目布局,加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科学设计,规范施工,达标运行。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法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工程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批。设立负责环境管理的专职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和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的对策措施,加强企业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加强对该项目建设的环境现场执法检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