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公示表 | |||||||||||
| 审批时间:2025年7月29日 | |||||||||||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内容 | 总投资 (万元) | 环保投资 | 建设地点 | 环评类型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号 | 备注 | ||
| 序号 | 书 | 表 | |||||||||
| 1 | 云南省腾冲县元宝山金多金属矿详查项目 | 腾冲县茂兴锡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总投资680.4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7万元)。勘探方式为钻探及槽探,设计工作周期5年(2025年-2030年),共设置钻孔18个,工程量为1680米,槽探6条,工程量为1149立方米,配套建设临时钻井平台、沉淀池等工程。 | 680.45 | 38.7 | 腾冲市 | √ | 2025-7-29 | 保环准〔2025〕23号 |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行政许可决定书
保环准〔2025〕23号
腾冲县茂兴锡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云南省腾冲县元宝山金多金属矿详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报告表》,编制单位:云南保兴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主持编制人员:李祥瑞,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905035530000007)和有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技术审查,批复如下:
一、云南省腾冲县元宝山金多金属矿详查项目位于腾冲市马站乡三联社区、猴桥镇下街社区,探矿权面积10.3239平方千米,勘查矿种为金多金属矿,项目总投资680.4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7万元)。勘探方式为钻探及槽探,设计工作周期5年(2025年-2030年),共设置钻孔18个,工程量为1680米,槽探6条,工程量为1149立方米,配套建设临时钻井平台、沉淀池等工程。根据《报告表》及技术评估结论,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选址与规划要求。项目实施对生态环境有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影响能有效减缓和控制。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原则同意《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降低生态环境影响。项目应优化工程选址、施工设计、施工时序,尽量减少工程占地,防止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加强人员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及随意砍伐树木,严防森林火灾。勘探工程结束,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HJ651-2013)》相关要求对钻孔、周边场地等进行清理、回填、平整、复绿等生态恢复工作。
(二)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物料堆放区加盖篷布,裸露土面、施工作业面、道路区域定期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须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完善污水处理及回用措施,确保污水不外排。18个钻孔平台根据工程量分别设置1个相应尺寸的沉淀池,钻探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钻探过程中出现涌水,及时进行收集回用,勘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封孔堵塞。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置施工现场,不在夜间施工,选用低噪声设备,运输车辆降速、禁鸣等,减少噪声污染。项目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
(五)建立和完善固废管理计划、档案、台账。勘探现场产生的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运至附近乡村垃圾收集点,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废机油等危险废弃物暂存于危废贮存箱,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清运处置;槽探、钻探产生的土石方,分别堆存于槽探、钻探旁地势平缓且地表植被较少位置,采用土工布覆盖,每个钻孔、探槽勘查结束后立即进行用于回填、周边场地平整及生态恢复,不产生永久废弃土石方。
(六)全面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开展勘查期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与生态环境事故应急措施,加强设备维护管理,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依法处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并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责任。
三、严格按照核定的探矿范围普查探矿,不得超范围探矿,严禁以探代采,详查结束后须及时停止生产活动。勘查施工过程中不得占用、损毁永久基本农田,探矿结束后探转采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严禁违规、违法采伐林木及使用林地,项目如涉及使用林地、采伐林木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在探矿工程结束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项目方开工建设,《报告表》应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加强对该项目建设的环境现场执法检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