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公示表 | |||||||||||
审批时间:2024年12月31日 |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内容 | 总投资 (万元) | 环保投资 | 建设地点 | 环评类型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号 | 备注 | ||
序号 | 书 | 表 | |||||||||
1 | 腾冲市人民医院新增一台DSA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 腾冲市人民医院 | 腾冲市人民医院内科住院楼1楼预留的CT机房改造为DSA介入室,将周围房间设置为辅助用房,并在介入室内配置1台DSA设备(型号为Azurion 7M20)用于神经外科、心内科和普外一科等科室的介入诊疗。DSA介入室原为医院预留CT机房(未进行装修),改造后机房内需新开门洞,病人缓冲区域需新增墙体进行隔挡,不新增更衣室(与原有DSA共用)。项目总投资9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万元。 | 960 | 68 | 腾冲市 | √ | 2024.12.31 | 保环准〔2024〕43号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行政许可决定书
保环准〔2024〕43号
腾冲市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由云南策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持编制人员:车大水,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6351323506130375)编制的《腾冲市人民医院新增一台DSA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技术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腾冲市腾越街道天成社区明和小区139号(腾冲市人民医院内科住院楼1楼),2024年7月9日,中国共产党腾冲市卫生健康局党组同意腾冲市人民医院购买1台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腾冲市人民医院内科住院楼1楼预留的CT机房改造为DSA介入室,将周围房间设置为辅助用房,并在介入室内配置1台DSA设备(型号为Azurion 7M20)用于神经外科、心内科和普外一科等科室的介入诊疗。DSA介入室原为医院预留CT机房(未进行装修),改造后机房内需新开门洞,病人缓冲区域需新增墙体进行隔挡,不新增更衣室(与原有DSA共用)。项目总投资9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万元。
二、经查询,本项目区域属于综合管控单元的腾冲市城区生活源重点管控单元,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项目范围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腾冲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评估意见,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实施对周围环境和相关人员的影响能够满足国家电离辐射和放射防护相关要求和标准,从辐射环境安全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地点、性质、规模、内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辐射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进一步做好辐射工作场所屏蔽防护工程的设计,规范建设辐射安全联锁和辐射防护设施,加强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和监控,建立工程施工档案,对隐蔽工程须将设计图、影像、施工图片等资料存档备查。
(二)严格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和《云南省环保局关于〈在辐射安全许可工作中确定电离辐射安全管理限值请示〉的复函》(云环函〔2006〕727号)中提出的电离辐射安全管理限值,将职业照射连续5年平均有效剂量控制在5mSv以内,公众照射年有效剂量控制在0.25mSv以内。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DSA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DSA机房外醒目的位置应设立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工作警示灯和门灯连锁装置,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辐射工作区域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实行监督区和控制区管理,防止人员误照射。
(四)DSA安装调试期间,应加强辐射防护管理,关闭机房防护门,在机房门外设立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禁止无关人员靠近,对机房周边辐射水平同步开展监测,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五)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用品、个人剂量报警仪和辐射监测仪,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职业人员工作时应佩带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应佩带辐射防护用品,并定期对个人剂量及项目周边辐射环境水平进行检测、监测,以确保职业人员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
(六)全面落实辐射安全和应急响应主体责任,制定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辐射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七)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规要求,项目建成后依法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开展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工作,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并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八)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四、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地点、性质、规模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法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调查报告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s://cepc.lem.org.cn/#/login)开展网上公示。我局将对项目“三同时”落实、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请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保现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