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4-8-/2021-082701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2020年度保山市市场监管领域市级相关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2020年度保山市市场监管领域市级相关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计划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监管对象

抽查比例

任务

时间

制定依据

备注

44

市交通运输局(9项)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五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业、建设项目指挥部。

60%

2020年3月-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专业办公室按季度进行检查

45

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情况检查

专职管理人员、海务、机务人员配备情况、企业管理制度建立、船舶相关证书等情况检查

辖区内水路运输企业

100%

2020年4月-12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形式实施

46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监管检查

经营范围、持证情况、船舶挂靠、运输禁运限运物资、超载等行为检查

辖区内水路运输企业

100%

2020年4月-12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形式实施

47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

每季度检查前,每个县抽取2至3个乡镇进行抽查,按比例抽取县道30%、乡道20%、村道10%进行巡查、检查,在抽巡查的基础上开展实际查评。

 

 

2020年4月-11月(每季度开展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由交通运输局地方处组织,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形式实施

48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资质与相关证件检查

企业资质抽查;车辆资质抽查;从业人员资质抽查

道路运输企业

对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不低于30%

2020年3月-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由市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各县(市、区)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形式实施

49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活动检查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监管

道路运输企业

对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不低于30%

2020年3月-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由市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各县(市、区)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形式实施

50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检查

招标投标行为、履约行为检查、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行为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

60%

2020年4月-12月

《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形式实施

51

保山市辖区范围内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监督检查

保山市辖区范围内交通运输工程项目

保山市辖区范围内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业主(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项目公司

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在建高速公路项目:100%;各项目业主(由造价处受理造价监督的在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少于被抽取市场主体9总数的60%

2020年6月-10月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2016年第67号令)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

《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由交通运输局地方处(造价处)组织,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5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条、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

50%

2020年4月-12月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形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