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交通运输局部门行政强制类权力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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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保山市地方民航发展局、保山市地方铁路发展局)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或者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行政强制消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1、催告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电话号码:(0875)2224691,地址:保山市人民路7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审计室,电话号码:(0875)2225612 3.信函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71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www.jtj.baoshan.gov.cn)。 邮箱:baoshanjiaotong@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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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保山市地方民航发展局、保山市地方铁路发展局) |
对违反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强制消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催告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九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电话号码:(0875)2224691,地址:保山市人民路7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审计室,电话号码:(0875)2225612 3.信函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71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www.jtj.baoshan.gov.cn)。 邮箱:baoshanjiaotong@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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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保山市地方民航发展局、保山市地方铁路发展局) |
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催告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九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电话号码:(0875)2224691,地址:保山市人民路7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审计室,电话号码:(0875)2225612 3.信函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71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www.jtj.baoshan.gov.cn)。 邮箱:baoshanjiaotong@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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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保山市地方民航发展局、保山市地方铁路发展局) |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催告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九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电话号码:(0875)2224691,地址:保山市人民路7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审计室,电话号码:(0875)2225612 3.信函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71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www.jtj.baoshan.gov.cn)。 邮箱:baoshanjiaotong@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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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保山市地方民航发展局、保山市地方铁路发展局) |
未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拆除的代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1、催告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九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电话号码:(0875)2224691,地址:保山市人民路7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审计室,电话号码:(0875)2225612 3.信函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71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www.jtj.baoshan.gov.cn)。 邮箱:baoshanjiaotong@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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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保山市地方民航发展局、保山市地方铁路发展局) |
强行拖离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催告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九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电话号码:(0875)2224691,地址:保山市人民路7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审计室,电话号码:(0875)2225612 3.信函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71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www.jtj.baoshan.gov.cn)。 邮箱:baoshanjiaotong@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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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保山市地方民航发展局、保山市地方铁路发展局) |
强制卸载超载运输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催告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九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电话号码:(0875)2224691,地址:保山市人民路7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审计室,电话号码:(0875)2225612 3.信函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71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www.jtj.baoshan.gov.cn)。 邮箱:baoshanjiaotong@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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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保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对超载车辆强制卸货,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1、检查阶段责任: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实施前须向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实施阶段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向当事人开具有关凭证,并要求其在被暂扣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4、处理阶段责任: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发还车辆、维修设备和工具;当事人逾期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经查证违法行为属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知或者公告3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或者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将暂扣的车辆、维修设备和工具依法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扣除拍卖费用、接驳费用、罚款数额后尚有余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已暂扣的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2.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电话号码:(0875)2224691,地址:保山市人民路7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审计室,电话号码:(0875)2225612 3.信函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71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www.jtj.baoshan.gov.cn)。 邮箱:baoshanjiaotong@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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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保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责令停驶或者暂扣车辆和维修设备、工具 |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
1、检查阶段责任: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实施前须向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实施阶段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向当事人开具有关凭证,并要求其在被暂扣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4、处理阶段责任: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发还车辆、维修设备和工具;当事人逾期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经查证违法行为属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知或者公告3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或者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将暂扣的车辆、维修设备和工具依法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扣除拍卖费用、接驳费用、罚款数额后尚有余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已暂扣的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2.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监察审计科,电话号码:(0875)2122422; 3.信函投诉:保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4号,邮政编码:678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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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保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责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
《路政管理规定》 |
1、检查阶段责任: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实施前须向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实施阶段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向当事人开具有关凭证,并要求其在被暂扣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4、处理阶段责任: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发还车辆、维修设备和工具;当事人逾期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经查证违法行为属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知或者公告3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或者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将暂扣的车辆、维修设备和工具依法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扣除拍卖费用、接驳费用、罚款数额后尚有余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已暂扣的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2.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电话号码:(0875)2224691,地址:保山市人民路7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审计室,电话号码:(0875)2225612 3.信函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71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www.jtj.baoshan.gov.cn)。 邮箱:baoshanjiaotong@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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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路政管理规定》 |
1、检查阶段责任: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实施前须向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实施阶段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向当事人开具有关凭证,并要求其在被暂扣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4、处理阶段责任: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发还车辆、维修设备和工具;当事人逾期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经查证违法行为属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知或者公告3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或者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将暂扣的车辆、维修设备和工具依法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扣除拍卖费用、接驳费用、罚款数额后尚有余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已暂扣的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2.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电话号码:(0875)2224691,地址:保山市人民路7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审计室,电话号码:(0875)2225612 3.信函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71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www.jtj.baoshan.gov.cn)。 邮箱:baoshanjiaotong@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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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
《路政管理规定》 |
1、检查阶段责任: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实施前须向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实施阶段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向当事人开具有关凭证,并要求其在被暂扣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4、处理阶段责任: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发还车辆、维修设备和工具;当事人逾期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经查证违法行为属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知或者公告3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或者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将暂扣的车辆、维修设备和工具依法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扣除拍卖费用、接驳费用、罚款数额后尚有余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已暂扣的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2.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电话号码:(0875)2224691,地址:保山市人民路7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审计室,电话号码:(0875)2225612 3.信函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71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www.jtj.baoshan.gov.cn)。 邮箱:baoshanjiaotong@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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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保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的扣留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1、检查阶段责任: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实施前须向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实施阶段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向当事人开具有关凭证,并要求其在被暂扣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4、处理阶段责任: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发还车辆、维修设备和工具;当事人逾期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经查证违法行为属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知或者公告3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或者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将暂扣的车辆、维修设备和工具依法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扣除拍卖费用、接驳费用、罚款数额后尚有余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已暂扣的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2.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5)2225348,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7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纪监委派驻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2136383;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纪监委派驻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71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www.jtj.baoshan.gov.cn)。 邮箱:baoshanjiaotong@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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