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4-8-/2021-081101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 文号
  • 保交办提复〔2021〕4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关于对政协第四届六次会议第45号提案的答复

九三学社:

你们提出的《关于免收救护车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2020年4月26日修定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七条规定“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上述条例已界定免费车辆范围,救护车不在免收通行费范围内。现有高速公路收费为国家交通运输部监管,全国联网收费,变更收费标准及新建成高速公路收费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议办理ETC不停车收费,实现快速通行。

感谢你们对保山市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1日

(联系人及电话:段正刚 0875—2225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