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4-8/20230220-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3-02-20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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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委托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和市委编办相关 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就委托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及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委托依据及法律责任

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 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 号)、中共保山市委机构编 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保编办〔2022118 号)进行委托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委托权限内以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市交通运输局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执法监督,对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委托权限及事项

(一)市交通运输局将市级权限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委托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

(二)市交通运输局将隆阳区权限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给隆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施。

(三)市交通运输局将施甸县权限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给施甸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施。

(四市交通运输局将腾冲市权限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给腾冲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施。

(五)市交通运输局将龙陵县权限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给龙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施。

(六)市交通运输局将昌宁县权限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的行政处罚 ,以及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给昌宁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施。

(七)委托事项:共500项,其中:行政处罚466项,行政强制34项。 一是对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2020 年版)》梳理,保留386项,其中行政处罚360项,行政强制26项(附件1); 二是对照《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梳理,保留114项,其中行政处罚106项,行政强制8项(附件2)。

三、委托期限

本通知确定的委托关系自202331日起生效,长期有效,出现行政管理体制重大调整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修改等情况时,将公告取消委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相关要求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每年710日、次年11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半年、上一年度综合执法工作情况书面报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行 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 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机构继续负责。


附件1.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 年版)

2.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版)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3 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