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扶贫办、民政局、医保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云卫医发〔2019〕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救治范围。
按照省级要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数量增加到32种。为方便分级诊疗及转诊,通过调查,进一步明确我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农村贫困人口32种大病救治能力,具体情况如下:
保山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定点医院救治能力统计表
病种单位 | 保山市人民医院 | 保山市中医医院 | 保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 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 施甸县人民医院 | 腾冲市人民医院 | 龙陵县人民医院 | 昌宁县人民医院 |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 | √ | √ | |||||
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 √ | √ | √ | |||||
房间隔缺损 | √ | |||||||
室间隔缺损 | √ | |||||||
动脉导管未闭 | √ | √ | ||||||
肺动脉瓣狭窄 | √ | |||||||
法式四联征 | √ | |||||||
合并两种及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 | √ | |||||||
食管癌 | √ | √ | √ | √ | √ | |||
胃癌 | √ | √ | √ | √ | √ | √ | √ | |
结肠癌 | √ | √ | √ | √ | √ | √ | √ | |
直肠癌 | √ | √ | √ | √ | √ | √ | √ | |
终末期肾病 | √ | √ | √ | √ | √ | √ | √ | |
重性精神病 | √ | √ | √ | |||||
耐多药结核 | √ | √ | √ | |||||
肺癌 | √ | √ | √ | √ | √ | √ | ||
肝癌 | √ | √ | √ | √ | √ | √ | √ | |
乳腺癌 | √ | √ | √ | √ | √ | √ | √ | |
宫颈癌 | √ | √ | √ | √ | √ | √ | √ | |
急性心肌梗死 | √ | √ | √ | √ | √ | √ | √ | |
白内障 | √ | √ | √ | √ | √ | √ | ||
尘肺 | √ | √ | √ | √ | √ | |||
神经母细胞瘤 | √ | √ | ||||||
儿童淋巴瘤 | √ | √ | ||||||
骨肉瘤 | √ | √ | √ | √ | ||||
血友病 | √ | √ | √ | |||||
地中海贫血 | √ | √ | √ | √ | ||||
唇腭裂 | √ | √ | ||||||
尿道下裂 | √ | √ | √ | √ | √ | |||
脑卒中(新增) | √ | √ | √ | √ | √ | √ | √ | |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新增) | √ | √ | √ | √ | √ | √ | √ | |
艾滋病机会感染(新增) | √ | √ | √ | √ | √ | √ |
注:打“√”项为有救治能力。
二、规范诊疗行为
请按照《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文件的通知》(保卫计发〔2018〕345号)和《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2018〕-960号)要求,持续规范诊疗行为,严格落实双向转诊、合理诊疗、严控医疗费用、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管理,加强系统管理和信息报送,切实做好2019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
关于做好2019年农村贫困人口
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扶贫办、民政局、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委管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427号)要求,为持续深入推进我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救治病种范围
2019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国家新增4种,我省新增3种(其中耐多药结核我省2017年已纳入救治范围),救治病种数量增加救治到32种,包括: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 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脑卒中(新增)、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新增)、艾滋病机会感染(新增)。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救治
(一)明确定点医院。大病专项定点救治医院以各地已确定的定点医院为基础,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可根据新增病种特点进行增补定点医院,定点医院选择要坚持“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的原则,确保救治效果。原则上,定点医院主要确定为县级医院,县级医院不具备救治能力的,定点医院可确定在省、州市级医院。
(二)强化定点诊疗。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患者主要集中在县域内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县级定点医院救治确有困难的,县级定点医院要首选远程医疗、请对口帮扶的三级医院指导等方式开展治疗。确因条件有限,不具备救治能力需转诊到上级医院治疗的,由县级医院主动与上级定点医院联系,确定后由县级医院按上转程序转诊到上级医院进行救治。
(三)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印发的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开展治疗,制订符合医院实际的诊疗管理规范,规范诊疗行为。各医院要严把“入院关”,按照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施治的原则开展诊疗活动,对开大处方、不按规范诊疗、诱导患者住院、将药品、耗材的使用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等行为严厉查处。
(四)加强帮扶指导,提高诊疗水平。各省、市三级医院要加强对县级医院的指导帮扶,通过对口帮扶、巡回医疗、派驻治疗小组、远程会诊等方式指导县级医院开展大病救治工作。承担分片指导和对口帮扶的省市三级医院,要主动履行职责,组织有关专业专家开展巡回医疗。各县级医院要按照已确定的贫困人口大病救治病种,结合本院医疗技术水平,进行评估,对救治确有困难的病种,要及时与上级医院或对口帮扶指导的医院沟通协调,确保贫困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五)规范大病专项救治建档管理。对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患者发现一例,建档一例,治愈一例,销号一例。县级定点医院按照“一人一档一方案”对患病患者救治档案进行管理。内容包括:医疗救治情况(患者在县级定点医院诊治情况、专家组会诊情况、诊疗计划、转院转诊情况、治疗转归等)、下步救治计划(患者当前病情情况、是否需要下步治疗、专家组意见、下步治疗方案或转入随访或慢病管理等),患者治疗的病历资料档案留存在救治医院。在上级医院治疗的患者,县级定点医院不需保存上级医院的病历复印件,由患者将出院小结(出院证明)留存在县医院即可(详见附件)。
三、落实便民惠民措施
(一)严控医疗费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项目和药品、耗材等。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医保目录外药品、耗材、项目的使用。对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住院医保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出医疗总费用的1%、2%、3%,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
(二)实施综合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医疗费用报销按照《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有关规定落实。各地要积极落实全面推进城乡基本医保制度整合要求,公平普惠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大病保险要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对特殊困难的救治对象进一步实施倾斜救助。
(三)全面落实“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制度。各地要整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扶贫基金、财政基金及慈善救助等保障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推进完善“一站式”结算制度。要全面落实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院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县域内定点医院不得收取住院患者住院押金,患者出院时支付自付部分后,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保险机构直接结算。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协调机制。各级卫生健康、民政、扶贫、医保等部门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领导重视和政策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细化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政策,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各地要及时通过“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报送专项救治病例信息,并加强分析研判。有关问题由州市卫生健康委及时反馈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因地制宜开发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提高有关工作人员和群众对相关政策的知晓率,要引导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患者有序就诊,规范就诊。
附件: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一人一档一方案” 内容模版
附件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一人一档一方案”内容模版
州(市) 县(市、区)
一、患者基本情况 | ||||||
姓名 | 电话 |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
所患疾病 | ||||||
医院负责科室及人员 | ||||||
二、医疗救治情况 | ||||||
包括:患者在县级定点医院诊治情况、专家组会诊情况、诊疗计划(治疗方案或临床路径)、转院转诊情况、治疗转归等(转院治疗者附上级医院出院小结)。 | ||||||
三、下步救治计划 | ||||||
包括:患者当前病情情况、是否需要下步治疗、专家组意见、下步治疗方案选择(内科治疗、放疗、化疗;择期手术治疗;转上级医院救治)或转入随访或慢病管理等。 | ||||||
四、其他情况 | ||||||
注:患者治疗的病历资料档案留存救治医院,县级定点医院不需保存上级医院的病历复印件。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