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保山安利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4〕1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梳理优化“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重点事项办理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落地见效,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卫妇幼发〔2024〕7号)文件精神,结合保山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4年内,按照云南省妇幼健康信息平台、云南省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云南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等升级改造完成并对接云南政务服务网开通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线上受理端口后,按照省级有关工作要求实现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线上“全程网办”。线下实现“一次提交材料、一次集成办结”,做到申请材料最大程度电子化,大幅压减办理时长和办事成本。新生儿出生后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户口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居民医保登记、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等涉及7项业务政务服务事项15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
二、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的整体推进;组织有关部门召开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明确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设定和实施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件结果等要素;实现助产医疗机构内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科学育儿指导线下集中办结,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居民医保登记集中办结。
(二)市公安局:梳理户口登记办理流程,明确该事项设定和实施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要素;推动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确保部门系统与云南政务服务网的数据推送、接收及业务协同;配合政务服务窗口实行户口登记办理服务的代办。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梳理社会保障卡办理流程,明确该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要素;推动各银行网点入驻政务服务窗口;推动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确保部门系统与云南政务服务网的数据推送、接收及业务协同;配合政务服务窗口实行社会保障卡申领办理服务的代办。
(四)市医保局:梳理医疗机构内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及居民医保登记办理流程,明确该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要素;推动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确保部门系统与云南政务服务网的数据推送、接收及业务协同。配合政务服务窗口实行居民医保登记办理服务的代办。
(五)助产机构:做好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的宣传引导,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助产机构内人员培训,实现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中的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科学育儿指导、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居民医保登记集中办结在助产机构内集成办结;指导和宣传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线上网办。
(六)县级层面: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的整体推进;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和进度督促,推动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的相对集中办理、一站通办的落地见效。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工作机制。调整充实由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等部门组成的保山市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有关部门职责、业务流程及数据需求。
(二)实现功能上线。2024年10月底前,按照省级工作安排开展全市业务培训及宣传推广,实现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线上、线下业务办理。
(三)开展评估指导。定期进行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线下数据分析汇总,线下问题收集,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服务质量评估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调。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要充分认识“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协作配合,加快工作进度,及时解决难点堵点,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落地见效。
(二)加强评价监管。围绕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涉及关服务事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审管衔接,健全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措施,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三)加强创新应用。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会保障、医保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从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深入挖掘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典型应用场景,最大程度便民惠民。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服务模式不断优化升级,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1.保山市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工作领导小组
2.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线下办理指南
3.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申请表
4.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5.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告知承诺书
6.配偶未就业承诺书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保山市公安局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保山市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 艳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副组长:杨朝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加祥 市社会保险中心主任
张朝鼎 市医保局副局长
成 员:范文艳 市卫生健康委妇幼人口家庭科科长
聂洪柱 市卫生健康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科长
陈艾丽 市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科科长
杨自升 市卫生健康委规划信息与健康产业科科科长
董天伟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基层基础工作指导大队大队长
杨 聪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陈美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息科科长
林 敏 市医疗保险中心主任
李雪梅 市妇幼保健院执行院长
刘贵华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卫生健康委妇幼人口家庭科和法规与综合监督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各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定期上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会议、联合调研和专题研究等。
附件2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线下办理指南
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二)服务对象
在云南省助产机构内出生的一周岁以内新生儿(婴儿)。
(三)适用范围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2.预防接种证办理;
3.本市户口登记(申报出生登记)1岁以下婚内本市生育;
4.社会保障卡申领;
5.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6.办理居民医保登记;
7.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
(四)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五)法定办结时限
44个工作日。
(六)承诺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审批服务层级
县(市、区)级。
(八)是否收费
否。
(九)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无。
(十)是否需要堪验、组织听证、专家评审、检测
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否。
(十二)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
(十三)是否实行容缺受理
否。
(十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08﹕00-11﹕30
14﹕30-17﹕30
(十五)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二、设定和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2011〕83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三、办理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云南省助产机构内出生的一周岁以内婴儿;
(二)父母至少一方为云南省内户籍;
(三)新生儿(婴儿)准备随云南省内户籍父母落户;
(四)父母双方现行婚姻关系内生育的子女;
(五)符合云南省社会保障卡申领及居民医保登记政策,新生儿(婴儿)母亲按规定参加云南省生育保险。
四、申请材料
1.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服务申请登记表;(提交原件)
2.新生儿(婴儿)父母双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
3.新生儿(婴儿)父母双方户口簿(其中一方为云南省内户籍);(查验原件)
4.新生儿(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查验原件)
5.新生儿(婴儿)出生助产机构出生时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出院证(原件4选1)。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享受男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配偶未就业承诺书》和《结婚证》复印件;如在医疗机构已现场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以上都无需提供。
6.父母共同申请书(需注明新生儿随父或随母落户,父母民族不一致时还需确认新生儿民族,申请书须父母双方签字并按手印确认);(提交原件)
7.新生儿(婴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母亲委托办理的)。(提交原件)
窗口办理:2、3、4项材料须查验原件;1、5、6、7项材料需提交原件。
线上办理:以上材料需由申请人通过拍照或扫描上传云南政务服务网。
五、其他
按照云南政务服务网要求填写。
附件3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申请表
新生儿(婴儿)信息 | ||||||||||||
姓名 | 性别 | |||||||||||
胎次 | 民族 | |||||||||||
出生日期 | 出生地点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申请人信息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母亲信息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姓名 | 出生日期 | |||||||||||
年龄 | 国籍 | 民族 | ||||||||||
户籍地址 | ||||||||||||
居住地址 | ||||||||||||
银行账号(非必填项,如在医疗机构已现场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无需填写) | ||||||||||||
开户行 | ||||||||||||
待遇发放方式 | ||||||||||||
父亲信息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姓名 | 出生日期 | |||||||||||
年龄 | 国籍 | 民族 | ||||||||||
户籍地址 | ||||||||||||
居住地址 | ||||||||||||
领证人信息 | ||||||||||||
与新生儿关系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监护人信息(一位即可) | ||||||||||||
姓名 | 监护关系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出生医学证明(首签)、预防接种、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 | ||||||||||||
医疗机构名称 | ||||||||||||
新生儿落户 | ||||||||||||
随父或随母落户 | 民族 | |||||||||||
出生地 省市县(区) | 籍贯 省市县(区) | |||||||||||
(新生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
户籍所在地 (居住证登记地) | ||||||||||||
村(社区) | ||||||||||||
通讯地址 | ||||||||||||
以上信息填报真实,现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已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和缴费方式,以及每年规定的缴费时间。 | ||||||||||||
(新生儿)社会保障卡申请 | ||||||||||||
制卡银行 | 现住址 | |||||||||||
申请人承诺上述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自愿申领社会保障卡,同意对个人申请信息进行授权。申领实体卡后,将同步生成电子社保卡,并发放至您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APP、电子社保卡支付宝小程序、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 | ||||||||||||
(母亲)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非必填项)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医疗费用总额 | 发票号 | |||||||||||
住院开始时间 | 住院结束时间 | |||||||||||
生育日期 | 生育类别 | |||||||||||
胎儿数 | 附件张数 | |||||||||||
拨付对象 | 银行账户名称 | |||||||||||
银行账号 | 开户行 |
附件4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线下办理业务流程图
备注: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享受男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的,或产妇分娩当月生育险才刚缴费满12个月但未实际到账,或在省外分娩的产妇,以上3种情况需到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附件5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告知承诺书
(示范文本)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授权委托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二、办理告知内容
欢迎您申请办理云南省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为了更好地完成出生“一件事”各项业务的办理,让您享受更加便捷有效的服务,同时也请您知晓在办理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敬请关注以下事项:
(一)申请多证联办的新生儿(婴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云南省助产机构内出生的一周岁以内婴儿;
2.父母至少一方为云南省内户籍;
3.新生儿(婴儿)准备随云南省内户籍父母落户;
4.父母双方现行婚姻关系内生育的子女;
5.符合云南省社会保障卡申领及居民医保登记政策,新生儿(婴儿)母亲按规定参加云南省生育保险。
(二)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通过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平台办理所提供的全部或部分业务,请新生儿父母尽量在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申请办理。
(三)在此提醒您,新生儿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请在户口登记后到医保窗口进行参保身份证件号码信息变更,然后再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
(四)新生儿起名,姓氏应随父或随母,参照《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除姓氏外,应使用国务院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五)对于申报信息不全、材料有误等特殊情况,请按原途径线下办理。
(六)通过出生“一件事”平台办理的事项,必须经由主要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同意方可办理,否则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七)申请人知晓“一件事”平台办理调取个人电子证照的相关事宜,并授权“一件事”平台办理相关事项时调取个人电子证照作为个人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监督与法律责任
属地有关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与实际信息进行比对核验。对于提交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于事项受理5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申请人承诺内容
本人承诺申请条件符合本《告知承诺书》告知内容有关要求。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6
配偶未就业承诺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配偶姓名: ,配偶身份证号码: ,生育日期: 。
本人承诺配偶在怀孕至生育期间确属未就业人员,申报享受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