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医疗机构,市中心血站: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 进我市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经研究,制定了 《保山市进一步做好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 免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5日
保山市进一步做好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发展,实现全省联网,规范用血报销,保障献血者权利,切实方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牢固树立“以献血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突出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切实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献血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献血者的良好氛围,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该项工作,突破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最后一公里障碍”。
(二)工作目标。全面实现血站与用血医疗机构献血者信息互联互通,使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血费用结算过程中可获取患者及其亲属献血信息,简化手续,精简材料,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全面实现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出院直接减免。
二、实施原则
(一)统一平台。依托我市现有采供血数据库,打通血站与医疗机构间信息屏障,建立统一的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操作平台。
(二)统一流程。统一用血费用直接减免操作流程,将关口前移至临床医疗机构,献血者及其亲属在用血医疗机构出院时用血费用直接减免。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定期到市中心血站统一结算;在省内其他地州市可以通过省级平台进行;其他省份就医时可通过手机APP等方式线上办理,形成“医院直免为主、APP等减免为辅”的新模式,实现用血费用减免“零跑腿”。
(三)统一标准。统一报销规则和报销标准。
三、实施范围
全市医疗机构。
四、工作安排
(一)工作进度:2019年12月底之前:实现全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费用直接现场减免(可以通过纸质材料报销或联网报销两种方式进行);2020年6月底之前: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面完成联网,实现临床用血网络预约及审批、临床用血费用通过网络直接报销减免。
(二)报销标准
本方案涉及的亲属关系、报销数量和报销标准等详见附件1。
(三)费用结算:用血医疗机构与血站在次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完成上一季度费用结算。
(四)联网建设:根据云南省卫生厅2013年3月26日统一招标(招标文件编号:YZ2012149705270C1/03)的《云南省采供血管理信息网络建设血站管理软件及数据库》即SHINOW9.0标准化血液管理信息系统,我市联网采用《启奥医院输血管理信息系统》、《启奥医院用血直报系统》。按照《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保卫计发〔2017〕233号)要求,在2020年6月之前完成联网建设,实现网络直接报销减免工作。
五、工作要求
本实施方案是我市切实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具体举措,是打通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报销“最后一公里”、真正实现让“网络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该项工作自2020年起将纳入医疗机构等级医院评审和电子病历考核内容。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督促辖区内二级及以上用血医疗机构完成系统建设并与市中心血站联网,确保6月底之前实现临床用血费用通过网络直接报销减免。
(二)各医疗机构要做好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宣传、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并公示工作流程,指定责任科室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开通用血直接减免工作咨询电话,统筹协调有关科室配合落实好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直接减免。
(三)市中心血站负责做好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技术指导、操作培训、咨询;协助医疗机构完成联网;及时结算报销资金。联系人:邹扬,邮箱:1433733045@qq.com,
电话/传真:0875-2130299。
附件:1.亲属关系、报销数量和报销标准
2.云南省医院用血报销审核表
3.亲属关系声明
附件1
亲属关系、报销数量和报销标准
一、亲属关系
本方案中所称献血者亲属是指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二、报销数量
报销数量 | |||
用血类型 | 累计献血量 | 时限 | 偿还倍数 |
本人用血 | <1000ml | 献血后 — 5 年内 | 3 倍 |
5 年 — 终生 | 等量 | ||
≥ 1000ml | 终生 | 无限量 | |
亲属用血 | 献血后 — 5 年内 | 等量 |
三、报销标准
报销标准 | |||
献血类型 | 偿还类型 | 报销标准 | |
全血 | 全血 | 210 元/U | 按总献血量计算后报销 |
机采血小板 | 210 元/U | 按总献血量计算后报销 | |
其他成分 | 210 元/U | 按总献血量计算后报销 | |
机采血小板 | 全血 | 210 元/U | 按照一个机采血小板治疗单位 折合全血 200ml 计算 |
机采血小板 | 840 元/U | 按照一个机采血小板治疗单位 折合全血 800ml 计算 | |
其他成分 | 210 元/U | 按照一个机采血小板治疗单位 折合全血 200ml 计算 | |
Rh 阴性全血 | Rh 阴性血液 | 1560 元/U | 按总献血量计算后报销 |
Rh 阳性血液 | 210 元/U | 按总献血量计算后报销 | |
Rh 阳性全血 | Rh 阴性血液 | 210 元/U | 按总献血量计算后报销 |
Rh 阳性血液 | 210 元/U | 按总献血量计算后报销 | |
根据云南省血液价格收费标准“云价费发[1998]276 号”和“云价费发 [2000]109 号”文件。(注:“其他成分”不包含血浆类制品,在保山市参加过献 血的人员血浆报销标准为:40 元/100ml) |
附件2
云南省医院用血报销审核表
献血者基本情况 | ||||||
献血者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献血情况 (附明细) | ||||||
用血者基本情况 | ||||||
用血者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用血医院 | 与献血者关系 | □本人 □亲属 | ||||
用血日期 | 住院号 | |||||
用血金额 | 金额大写 | |||||
用血情况 | 悬浮红细胞: 单位 机采血小板: 治疗量血浆: 毫升 全血: 毫升 RH(-)血: 毫升 洗涤红细胞: 单位 冷沉淀: 单位 | |||||
审核科室 | 联系电话/传真 | 经办人 | ||||
经审核,报销相关手续符合要求,本次报销属于( ),请 血站核实并及时反馈。 A.献血者本人用血后报销; B.献血者亲属用血后报销。 公 章 年 月 日 | ||||||
血站审核意见 | ||||||
献血者姓名 | 身份证号 | |||||
血站意见: □A .不予报销(原因): □B .经核实,该献血者曾在 血站献血,符合用血后报销条件,依据相关规定,本次用 血费用可报销人民币共计: 元,大写: 公 章 经办人 : 审核人 : 年 月 日 | ||||||
领款人签名: | ||||||
附件3
亲属关系声明
献血者: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受血者: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我们共同声明:献血者和受血者双方系 亲属关系,献血者是受血者的 。我们为上述亲属关系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献血者(签字、手印):
受血者(签字、手印):
声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