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s_wjw-13_A/2022-081906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07-12
  • 文号
  • 保卫计发〔201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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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和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促进卫生计生行政管理工作规范运行,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切实加强突发事件和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管理工作

(一)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保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保政办发〔200631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必须体现一个“急”字,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和系统直报前尽快向所在地县区卫生局报告,县区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在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确认的同时,必须在2小时内同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若在要求时限内尚无法全面准确掌握事件信息的,可先报简况或电话报告事件大致情况和请求事项,事件信息确认后以政务信息或传真电报形式及时准确上报,处置进展情况每日一续报,遇有新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保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保政办发〔2009195号)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急需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发生地县区卫生局在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将事件及有关情况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每日一续报,遇有新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强化卫生计生系统内部突发事件和重要事项报告管理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和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均要及时准确报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导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公共安全的事件;

(二)发生聚众闹事,包括破坏公共财物、群体性械斗、集体上访、恶性上访等;

(三)发生地质灾害和火灾、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工程安全、压力设备使用、放射源使用安全事故等;

(四)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

(五)可能产生影响的具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事项;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三、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

各县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和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除按当地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办理外出报告审批外,到市外出差、学习等必须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领导报告,并填写《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干部外出登记表》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科室负责人以上领导到市外出差、学习和到县区下乡等必须向委主要领导报告批准。

四、强化其他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工作

市级领导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直接到各县区或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检查指导卫生计生工作的,有关县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领导和科室报告,以便做好接洽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附件: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干部外出登记表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