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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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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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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大背景下,世界范围的艾滋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人感染H7N9禽流感、埃博拉出血热等新发传染病此起伏彼,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广大传染病防治人员是战斗在抗击疫病一线的主力军,职业暴露的危险巨大。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举措。

201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建国以来首次以国务院名义印发的针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指导性文件,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防治人员职业安全及身心健康的关心爱护,意义重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遵照省领导的指示要求,云南省卫生计生委于2015年3月组织相关专家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代拟起草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省发改委、人社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科技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监局、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信委、省食药监局12个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15年8月,将《实施意见》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建议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二、文件出台的目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先后发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艾滋病、结核病、麻风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鼠间鼠疫、登革热、伤寒/副伤寒、乙脑等传染病以及血吸虫、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疫情时有发生。由于我省地处祖国边陲,边境线长达4060公里,近年来边境地区不断发生外籍边民涌入事件,脊灰、霍乱、登革热、疟疾、麻疹等传染病境外输入风险凸显。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和对外交往增多,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等境外传染病输入风险明显增加,给我省公共卫生安全带来新的挑战,传染病疫情形势严峻,防治任务艰巨繁重。广大传染病防治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总是奋战在防治传染病疫情的第一线,与疫情做最直接的战斗,在开展传染病现场调查、诊断检测、治疗、科研、疫苗研发、指导临床救治过程中,传染病防治人员或是需要操作病原材料,或是接触患者和污染的环境,面临着感染风险,他们是公共卫生安全最重要的守护者,但同时也是最大的潜在受害者。因此,必须重视对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紧紧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精神,从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医疗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以及政府各相关部门所赋予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要求,该《实施意见》是一份专门指导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重要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我省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提升我省传染病防控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政策执行口径

《实施意见》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政府性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发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宣传等部门分工任务。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研究本部门在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中涉及的具体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四、主要政策措施与操作方法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具体措施、相关政策要求、宣传教育以及落实职责几个部分。

(一)具体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措施

1. 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发生传染病应急处置时,参加处置的人员要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不得在没有适当个体防护的情况下进行现场工作,同时要经过系统的个体防护培训和定期演练,确保人员自身安全。在传染病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时,也具体规定了需要采取个人防护措施的事件,要求处置人员采取相应级别的预防和防护措施。同时,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动物防疫机构储备一定量的个体防护装备,并定期做好维护工作,确保物资、设备的及时供给。要求各级卫生计生等部门将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纳入各类传染病防控预案或方案中,做好事前应急准备。

2. 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

《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传染病专科医院建设,每个州(市)至少要有1所传染病专科医院,充实我省传染病防治医疗救治能力。同时,要求全省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必须设立感染性疾病科,进一步规范救治程序和设施要求。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建设,提高疫病监测、检测能力,实现传染病防控“关口前移”,有效缓解境外传染病输入风险。同时,要求各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传染性强和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完善相关设备配置。在转运和救治传染病患者过程中,要做好医务人员、司机等的个人防护,保障人员安全。

3. 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

生物安全实验室是保障传染病防治人员防护水平的重要设施。为防止实验人员的感染以及防止感染物的外泄,要采取恰当的实验室操作和实验程序,使用有效的实验室安全防护装备,对实验室的设施、布局进行科学配置。《实施意见》要求“十三五”期间,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地方病防治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州(市)级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和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这既涉及房屋、设备等硬件建设,也涉及人员管理、操作规程等软件建设,包括实施实验室合理布局流程、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防护、严格标本和医疗废物的处理等,同时要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生物安全具体操作技术培训,对实验室定期进行生物风险评估。

4. 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及相关人员防护

《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了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处置中的职责。也明确要求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对生前居住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二)相关政策要求

1. 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目前,传染病防治人员可以享受的津贴只有最高每个工作日9元的卫生防疫津贴一项,该政策从2004年实施至今,并没有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没有起到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待遇倾斜的政策作用。对于传染病防治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我国也还没有统一规定。因此,有必要建立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制度,确保传染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实施意见》要求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制定出台具体执行标准,同级财政予以经费保障,提高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 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实施意见》明确在传染病导致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时,要按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执行。并要求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 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享受相关的政策保障。明确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要求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尽快考虑将重大传染病患者医疗救治纳入基本医保范围,并通过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等渠道,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三)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措施

1. 根据国家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省卫生计生委要定期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全省传染病疫情信息。

2.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3. 建立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协调机制。

4. 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5. 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制定“十三五”健康知识传播规划和每年健康知识传播计划,提高群众依法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四)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

1.各级人民政府

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发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宣传等部门分工任务。要将传染病防治所必需的经费,包括传染病防治设施维护、设备购置和维护、耗材、人员培训、监测、现场处置工作、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提出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储备计划,由财政部门在传染病防治经费中安排物资储备资金,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对药品、器械、消杀和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储备物资的储备,协调、调用和供应。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应急处理药品、器械、疫苗等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完成医疗应急物质供应的保障工作。各地要根据当地应急物资的生产、市场供应、储备调价和应急需求等情况,决定三种应急物资储备形式(实物储备、资金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比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心理健康关爱,在重大传染病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中,要重视一线工作人员心理的感受和影响,及时发现心理异常情况,通过心理疏导和干预,缓解心理压力,增强自我调控和适应能力,保障心理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