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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5357666-1-/2019-1119010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监管举措
  • 发布日期
  • 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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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保山市应急管理局党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保山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对各项工作的领导,提高局党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及省委、市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局党组对局机关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领导。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第三条  局党组委领导下,履行市应急管理局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和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委的决策部署,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团结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任务,领导本单位和机关党支部的工作,负责市应急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条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委和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业务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本单位机关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加强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条  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委的任务。

第七条  履行党要管党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加强对本单位机关党支部工作的领导

党组书记应当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履行从严治党职责,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领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直接负责。

第九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分工和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遵守的组织原则:

(一)坚决执行中央和省委、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中央和省委、委政令畅通。

(二)建立健全向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向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情况,及时专题报告。

(三)建立情况征集通报制度。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前,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章  学习制度

第十二条  重视学习。党组成员要增强学习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坚持不懈努力学习,结合分管工作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政治理论和文化修养水平。

第十三条  认真学习。党组成员的学习以自学为主,同时按照市委部署,安排不少于8次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集体学习研讨要制定具体方案,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集体学习的主要内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央、省委、委和国家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等。具体学习内容由党组根据形势、上级党委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学以致用。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力戒本本主义和形式主义,始终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以学促用、为用促学。

第十五条  检查督促。加强对学习情况的监督,定期督查,及时通报个人学习情况。

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集体领导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均以党组会议形式研究。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负责召集,特殊情况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负责召集。召集人负责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议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扩大召开。会议召集人根据议题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召集人、列席人员、研究议题等由局政治部专人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章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四条  实行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有关规定,明确主题,严格程序,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民主生活会原则上全体党组成员参加,每年召开1次,或根据要求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党组成员必须落实双重组织生活规定,既要参加党组的民主生活会等组织生活,也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并当好表率。

第二十六条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上,党组成员之间必须联系实际,有的放矢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效果。

章  干部培养和选拔任用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干部工作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把关做好培养、推荐、提名和任免干部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视干部培养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做好培养干部工作,特别是培养、选拔工作能力强、品德素质高的年轻干部。

第二十九条  认真负责举荐和使用干部。通过多种途径全面了解本单位干部情况,对德才兼备、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有关规定,符合向上级组织举荐条件的认真负责地向市委举荐;党组决定在本单位使用的,严格依法依规办理。

第三十条  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党组要通过与干部交心谈心、日常工作检查考核、专题汇报工作、书面述职、年度干部(公务员)绩效考核、日常提醒谈话、责任过错追究等途径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

机关党支部具有协助党组监督管理干部的责任。

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十一条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职责。党组及成员必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自觉担责。党组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及成员按本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承担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党组及成员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业务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

第三十二条  定期召开会议。党组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做到专门研究、责任到人、职责明确、推动工作、落实到位。重大、突发事项,及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解决。

第三十三条  严以律己作示范。党组成员必须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不称职”意识,在抓好自身廉政建设的同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抓好联系分管科室和身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按照“五个亲自”(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点环节亲自把关、重大问题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所有规定亲自践行)要求,做到自己和分管领域内的干部职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愿腐、不思腐。

第三十四条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党组要加强本单位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党组成员必须根据工作分工,加强对分管领域内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抓好职责范围内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

党组成员应当对分管科室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党风廉政建设提醒谈话。

第九章  意识形态责任

第三十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十六条  定期分析研究判断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形成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科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各种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各种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会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章  议事决策

第四十条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协调、统一意见,并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十一条  规范议事决策标准。党组讨论研究问题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抓大事、议大事、集体决策大事,并做到下列“三不议”:非原则性、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不议,调查研究不深透、准备不充分的事项不议,按规定应该事先向社会公示和举行听证而未进行或未进行完毕的事项不议。

第四十二条  严格议事决策程序。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议题确定、会议召集、参会人员、会议纪律、会议事务等按照第五章“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党组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商。常规性的会议议题要事先在党组成员中进行交流沟通后提交会议讨论;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党组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商,进行风险评估、科学论证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后,才能提交会议集体讨论。

(二)准备材料。由局政治部按照会议议题准备规范的上会相关材料。

(三)提前通知。党组会议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要及时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思考,形成个人初步意见。

(四)充分讨论。会议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五)会议表决。会议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并确定表决方式。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或持赞成与反对意见人数接近时,暂缓表决。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六)形成纪要。会议由局政治部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结束后,由局政治部负责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备查。

讨论决定人事任免的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认真抓好会议决定落实。党组集体作出的决议,党组书记要明确责任人和有关工作要求,党组成员应当坚决执行。

党组成员对党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议改变前必须执行;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十四条  加强督促检查。局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完善公文管理制度。局党组公文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执行。

第四十六条  完善公文签发制度。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履职情况和执行纪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四十八条   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按党内法规追究党组及其成员有关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局党组成员发生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局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党组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组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章  党组成员行为守则

第五十条  党组成员应当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起到率先垂范作用,必须遵守以下行为守则:

(一)努力学习和遵守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善于运用理论研究和解决重大实际问题,提高领导水平。

(二)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领导干部。

(四)自觉执行民主集中制,增强全局观念,维护班子团结。

(五)认真执行党组的决议,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严守党的秘密。党组会议内容和决定事项,凡属保密的,不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七)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坚持求真务实,切实转变作风,经常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谦虚谨慎,艰苦奋斗。

(八)尊重群众,团结群众,自觉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保持清正廉洁,同腐败现象开展坚决的斗争。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  本规则未涉及的事项,按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局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