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市应急管理局干部职工外出管理,及时掌握干部职工动向,便于联系工作、沟通情况、处理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制度>的通知》(保办发〔2014〕1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职工外出是指离开工作地出差、出访、学习、离岗休假等外出活动,均需填写《市应急管理局干部职工外出情况报备表》(见附表)报办公室备查;事情紧急的,可事后及时报备。
第三条 干部职工外出报备的内容为:外出报告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外出事由、起止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外出期间负责工作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第四条 干部职工外出按照以下程序报告:
(一)局主要领导离开保山市辖区,按《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制度>的通知》(保办发〔2014〕11号)执行,由办公室履行相关报备手续。
(二)领导班子成员、处级干部和总工程师离开保山市辖区、隆阳区均需向局长报告。
(三)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离开保山市辖区、隆阳区均需向分管领导报告;离开保山市辖区1天以上的、离开隆阳区3天及以上的,需同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第五条 外出纪律要求
(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时,按领导班子成员分工AB角关系确定代替负责工作的同志。科室负责人外出时,要确定1名同志负责工作。
(二)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
(三)外出期间若行程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补充报告。
(四)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按程序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五)外出期间遇有本市或本单位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应立即终止外出(除本人就医或亲属就医需照顾外),第一时间赶回参与处置工作。
第六条 对有未履行外出报告的干部职工,发现第一次通报批评,发现第二次取消当年评先争优资格;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分。
附表
市应急管理局干部职工外出情况报备表
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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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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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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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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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期间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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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期间代本人负责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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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局领导报告情况(报告方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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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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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外出人员按照规定提前向局领导报告,并将报备表报办公室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