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22-5-/2019-0816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商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8-16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商务局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 以党纪国法作为自己的言行规范,树立廉洁勤政意识,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勉、自爱、自尊,维护大局,维护团结,维护单位形象。

第二条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到基层单位调研、检查、指导工作,不准接受基层单位的公款宴请,确属工作需要用餐的,要按规定标准吃工作餐,并严格按规定缴纳伙食费,具体标准为:到乡(镇)机关食堂就餐每人每餐缴纳20元,在城区就餐每人每餐缴纳40元;公务接待要根据接待对象,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不搞超标准接待;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公款支付的各种娱乐活动。

第三条 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和检查活动。凡以单位名义组织召开和部署的各种会议和检查,都必须按程序报批。属全市性的会议,党组会研究作出决定后,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方可进行。

第四条 在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接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物。

第五条 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得将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用公款支付。

第六条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乱收费,不准打着单位或领导的旗号办私事。

第七条 不准贪占公共财物,严格财务制度,树立节约意识和集体观念,自觉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分钱、一张纸,爱护一草一木。

第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各项规定。对违反以上规定者,依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教育、批评,直至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法规科监督检查,并把规定执行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