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22-5-/2021-0512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商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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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商务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保山市商务局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建立高效运转、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保山市商务局开展各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省商务厅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重大战略部署,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依法行政、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促进我市商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保山市商务局全体公务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工作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的集体决定,保证政令畅通,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要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依法行政;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组织安排,讲求效率,创新进取;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要做到“服务好、态度好、廉政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基层、企业服务。

第四条保山市商务局内设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和公文,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各级工作部署,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领导成员职责

第五条 保山市商务局领导班子由局长、副局长组成。

第六条 保山市商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副局长和市管职级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一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七条 副局长、市管职级干部按分工负责做好工作,做到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协作。

第八条 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局长报告。对带有方向性和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九条 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一条 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基层群众等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保山市商务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定和局党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保山市商务局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重视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

第十四条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局领导要亲自阅批、接待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保山市商务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落实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公务员的管理,激励公务员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促进事业发展和公务员成长进步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保山市商务局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周一例会和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共5种会议。需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和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一般均在会前确定,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九条 全市商务工作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召开。全市商务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做好会务工作。

第二十条 保山市商务局机关各科室室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其他业务会议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召开的小规模专题会议、工作会议和业务分析会议,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送办公室备案;涉及全市性的或邀请其他市直部门参加的业务会议,需由会议承办科室填写《保山市商务局会议审批表》逐级报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召开,审批表送局办公室备案。

(二)市政府领导批示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办理。

(三)各科室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减少会议开支。

第六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文的审批按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原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文由局办公室提出落实意见建议后呈局领导审批,或提交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研究;为加快公文流转,紧急的事务性公文也可由局办公室直接交科室办理并分送局长、分管副局长阅研。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和交办事项,局领导签批后,办公室负责跟踪、催办、督办。

第二十 审批公文应表明“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不得进行圈阅,须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第二十 各科室制发和上报局领导的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局机关有关公文处理的具体要求;

(二)呈报市人民政府制发的公文,必须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市人民政府文件制发工作的通知》《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法性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三)必须经本科室负责人审签。科室负责人外出或学习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副职审核;

(四)请示事项一般不得同时报送两位或两位以上局领导阅批;

(五)报送分管局领导阅批的公文,需要领导批示或签发的,由经办科室直接报送;报局领导阅知或抄送局领导的,经局办公室登记、流转和报送;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

(六)一般性公文,当局领导出差学习在外时,可委托对口联系的处级非领导干部或业务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紧急性重要公文须由办文科室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发文;非紧急性重要公文由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 以市商务局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公文,应做到:

(一)以市商务局名义上报省商务厅、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的文件,一般需由局长签发,若由分管局领导签发,也需请示局长同意后方可签发;其它汇报材料、信息、课题研究报告由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签发;一般性文件(文稿、资料),按局领导分工,由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上报;

(二)任何科室(市口岸办、市人民政府名义成立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除外)不得以科室名义对外直接行文;

(三)正式文件主送机关不得为市级领导个人,必须按行文规定办理,非正式公文的材料由局长审签后方可呈送市级领导。

(四)凡公文内容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责与业务的,办文科室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在公文中予以载明。主办科室协商不了的问题,报请分管局领导协商。经局领导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上报公文中应写明有关部门意见,并提出我局的处理意见或工作建议;

(五)各科室负责人必须对本科室拟定的公文内容、规范性、合法性和是否需要公平竞争审查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国务院公文处理办法》的公文,由局办公室负责退回主办科室重新办理;

(六)各科室在办理涉密文件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以市商务局(口岸办)名义发文或报送的文件和资料,须按公文材料制发流程办理,并经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方能签章印发。

第二十 市商务局印发的正式文件,应按审定的发送范围发送。需要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章 廉政建设和作风纪律

第二十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和商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不得用公款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下乡必须按规定主动缴纳伙食费。

第三十条 市商务局领导、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三十 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刻苦学习、求真务实、勤奋工作、团结协作、廉洁自律优良作风,积极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保持和发扬商务队伍的优良传统。

第三十 结合商务工作实际,严格实行行政负责人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 严格遵守《保山市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制度》,主要领导到市外开展公务和学习,需按规定向市委办、市政府报备,由办公室负责报备工作;副局长及其他非领导职务处级干部外出应由本人事前向局长报告和请假,同时向局办公室报备。

第三十 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须向局办公室报备,以便办公室及时将人员去向反应到《保山市商务局工作人员去向公示栏》。

第三十 局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在市内出差,要轻车简从,深入基层,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

第三十 按照统一管理、对等接待、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规范公务接待,坚持厉行节约。

第三十 局机关全体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严禁党员干部赌酒和赌博》和保山市商务局各项工作制度。

第三十 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保守工作机密,遵守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章附 则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和规划财务科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