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国内商务接待工作,根据《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云接办发〔2019〕35号)及保山市接待办公室、保山市财政局、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山市投资促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保接发〔2019〕15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办法所称国内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单位在招商引资、贸易洽谈、商品展销等经贸活动中,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商务活动人员。
二、参照《保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接待审批程序,使用专门的商务接待审批单,按规定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变相安排商务接待。
三、接待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商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支出。对未经审批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商务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工作餐费、会议场地使用费、交通费等。接待费报销应当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餐费需付明细单)、派出单位公函(我方邀请函、相关工作方案等)和接待审批单及接待清单。
四、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陪餐人员按如下要求执行:来宾5人(含)以内的,主客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来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主客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五、安排商务接待用餐时,餐费标准原则上执行党政机关国内接待标准。接待用餐应尊重接待对象饮食习惯,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杜绝奢侈浪费。
六、根据工作需要,受邀参加我市重要经贸活动的客商可安排住宿,费用由我局承担。
七、国内商务接待用车,可按照市场价格租用,但是应该轻车从简,原则上安排集中乘车,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使用车型和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八、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九、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