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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33000MB1559981D/20240919-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9-14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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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保山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保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国资规〔202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保办发〔202117号)等有关规定,通过向市纪委市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司法局、市属各国有企业征求对《暂行办法》的意见建议,并按程序研究通过。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和加强保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交易等行为,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推动国有资产盘活及资产结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43条,从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管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损失核销、资产评估、清查和纠纷调处、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信息化管理、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适用范围:规定了对市属全级次企业由其投资并直接或者间接享有出资权益的各类法人企业(包括不限于社会团体组织)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监管职责:规定了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资产配置:规定了资产配置行为的内容、决策程序、配置原则、购置程序和账务处理的要求。

资产使用:规定了市属企业对国有资产自用和对外使用资产的管理、使用、投资的要求。

资产处置:规定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作价入股、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活动的工作程序、决策程序的要求。

损失核销:规定了损失、报废资产范围、认定依据、损失核销程序。

资产评估、清查和纠纷调处:规定了资产评估的原则、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和处理产权纠纷的程序。

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信息化管理:规定了定期报告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使用绩效评价和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监督管理:规定了建立对市属企业资产管理的全过程联动监督机制的要求。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保山市人民政府授权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以及由其投资并直接或者间接享有出资权益的各类法人企业(包括不限于社会团体组织)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工作要求

市属全级次企业及应认真学习《暂行办法中的各项工作要求,在市属全级次企业及由其投资并直接或者间接享有出资权益的各类法人企业(包括不限于社会团体组织)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