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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10836-4-10_C/2017-010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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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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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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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山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环发〔2016〕2号)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保山市财政局

 

保环发〔2016〕2号

 

关于印发保山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为确保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保山市财政局
2016年1月7日 

 


保山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要求,为做好全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保山市五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程序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采取县级自查、市级审查、省级审核评价与考核的程序,实施年度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自查等工作,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年度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市环境保护局收集汇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考核材料后,将各县(市、区)自查报告中涉及的考核指标交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意见,提出市级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报告和市级审查意见等材料。

三、评价方法和考核结果确定

(一)评价方法。评价方法采取综合指数法,以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现状(以“EI”表示)和年度间变化情况(以“△EI”表示)的量化分值表征。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指标和环境保护指标对生态环境质量影响情况,确定其权重,对不同指标按其权重进行加和计算,得出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的量化分值,该分值与上一年度的量化分值比较后,用环境管理指标的量化分值进行调节,得出考核年度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的量化分值,即最终考核结果。

(二)评价结果确定。根据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果,将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分为四个等级:优( EI≥80分)、良( 70分≤EI<80分)、一般( 60分≤EI<70分)、较差(EI<60分)。生态环境质量年度间变化情况分为五个等级:一般变好(△EI≥4)、轻微变好(2≤△EI<4)、基本稳定(-2<△EI<2)、轻微变差(-4<△EI≤-2)、一般变差(△EI≤-4)。

(三)直接判定为变差等级的情况。县(市、区)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直接给予当年度考核结果变差的等级。

1.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2.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大破坏森林资源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3.环境污染、资源和生态破坏等违法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4.其他造成生态环境质量严重影响的情形。

四、考核指标及组织分工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考核指标包括:森林覆盖率、林地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草地覆盖率、湿地率、受保护区域面积占比、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等20个考核指标(详见附件1)。根据《考核办法》要求及考核指标对应的工作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如下:

(一)开展本县(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完成自查并编制自查报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工作内容:对本县(市、区)的生态环境质量开展监测、评价与自查工作,并按照《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要求编制年度自查报告等考核材料,于考核当年的12月31日前上报市环境保护局。 (二)收集汇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的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牵头组织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县(市、区)自查报告中各项指标进行审查,编写审查报告。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工作内容:对照《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要求,组织完成县区考核数据汇总、审查等工作,编制年度审查报告等考核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在省环境保护厅确定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后,结合我市事权划分、生态建设规划等实际情况,对省财政测算的补助资金需要调整的,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并负责落实。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工作内容:依照《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15年)》的规定,对省财政厅测算到5个县(市、区)的补助资金需要调整的,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四)审查林地覆盖率指标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工作内容: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林地覆盖率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五)审查活立木蓄积量指标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工作内容: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活立木蓄积量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六)审查森林覆盖率指标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工作内容: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森林覆盖率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七)审查草地覆盖率指标

责任单位:市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

工作内容: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草地覆盖率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八)审查湿地率指标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

工作内容: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湿地率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九)审查受保护区域面积占比指标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

工作内容: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受保护区域面积占比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十)审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重点防控重金属排放强度、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及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创建指标。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工作内容: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重点防控重金属排放强度、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及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创建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十一)审查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工作内容: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十二)审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工作内容: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十三)审查建成区绿地率指标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

工作内容: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建成区绿地率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十四)审查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指标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工作内容: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十五)审查生态环境监管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标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作内容: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生态环境监管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十六)审查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组织、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指标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工作内容: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组织及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五、时限要求

市级审查由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牵头组织,采取书面审查与现场检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本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自查工作,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考核年度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材料。

(二)次年1月5日前,市环境保护局收集汇总各县(市、区)编制的自查报告。次年1月10日前,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完成对各县(市、区)自查报告中的监测数据及统计数据审核工作,市环境保护局拟定市级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于1月15日前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三)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现场审核。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全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转移支付资金具体分配依照《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15年)》的规定执行。

(二)考核结果为变差的县区,县级政府需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性的整改措施,组织实施整改并专题报告整改情况。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区,将直接给予下一年度考核结果变差的等级。

(三)按照《云南省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和《云南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要求,考核结果作为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对于推进各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定量反映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成果,争取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领会《考核办法》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本县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要密切配合,按照《考核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协调好我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市级各部门要加强服务指导,帮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

(三)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考核办法》开展自查并编制自查报告,保证各项考核数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报送材料要具备完整性和逻辑性,如实反映本县(市、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成效。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各县(市、区)上报的考核数据,对有疑问的数据坚决不予审查通过,并要求有关县(市、区)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上报,逾期不上报的按不达标处理。

附件:1.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3.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考核工作指导意见》及五个办法的通知

    4.云南省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5.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