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保环发〔2017〕67号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精神,顺利推进我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环保部《排污许可证暂行规定》和《云南省环保厅关于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7〕111号)要求,现将国家和省厅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切实组织好本辖区的排污许可管理核发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排污许可制的认识
国家实施排污许可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的重大改革事项,是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的重要举措,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排污许可制将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按照2017年5月19日环境保护部赵英民副部长在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工作座谈会的讲话要求,完不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地区,年底总量减排考核不予通过。各县(市、区),各园区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排污许可发证范围
凡是列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未正式发布)相关行业的企事业排污单位必须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排污单位必须符合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包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6﹞85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
三、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由市环保局负责核发。
2017年3月23日,省环保厅下发了《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162家重点污染源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的通知》(云环通〔2017〕58号),将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核发的162家重点污染源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州(市)环保局,其中下放我市15家重点企业,各县(市、区)要督促指导好下放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换发工作。
四、排污许可申请核发时限要求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分年度、分行业逐步实施,至2020年基本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的发证工作。
(一)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换发和新增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因我市无此类企业,不涉及此项工作。
(二)2017年10月31日以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事业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要求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提交排污许可申请。2017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换发和新增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其中,《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包括燃煤电厂、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七个行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包括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个行业。
(三)除以上重点行业外,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其余一般管理行业,在国家发布该类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前,按云南现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待国家发布相应技术规范后,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四)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简化管理行业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发布简化管理行业排污许可证相关技术规范前,按云南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待国家发布相应技术规范后,再按照国家要求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完成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五、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程序
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排污许可证事项,按照以下申请程序进行。
(一)审批流程
1.申请。排污单位依法提出申请,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在申请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通过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
2.受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对排污单位的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对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排污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排污许可申请。
3.审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排污许可管理机构负责排污许可申请事项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需其他部门共同审查的排污许可事项,委托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4.发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准予排污许可或者不予排污许可的。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监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核发机关应自作出准予排污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排污许可决定的,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首次发证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二)变更、延续、注销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单位申请变更、延续或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提交有关材料至原核发机关。核发机关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作出相关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三)申请平台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分配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用户账号的通知》(环办便函﹝2017﹞2号),自2017年起,全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管理均在环境保护部专网管理信息平台上运行。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系统地址(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LicenseRedirect)
(四)其他
排污许可证由正证、副证组成,正证为A3面幅带底纹铜版纸,副证为A3面幅,由副本封皮与内部印有花纹的打印纸构成,由市环保局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格式印制。
六、排污许可其他管理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一是县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保山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实施计划》及相关规定以及本通知的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二是做好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排污许可核发工作量大、技术性强,市环保局将成立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组。审查组由规财科、污控科、总量办、土壤室、环评科、监察支队及相关技术审核人员组成。市环保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实行内部联动联审制度,请环评科、监察支队将涉及我市的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规财科,作为企事业单位申请、管理排污许可证依据。三是督促企业按照申请事项要求申请排污许可。对企业按期申报,环保部门应及时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四是加大排污许可证监管力度。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管执法。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二)做好与我市已开展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衔接
已取得现行排污许可证并处于有效期的持证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申请核发时限要求向市环保局重新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换发新排污许可证决定的,排污单位应在领取新排污许可证后5日内将原来持有的老排污许可证交还原发证机关销毁。列为2017年度核发新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在国家未发布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前,按云南省原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继续进行排污许可管理。
在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应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中融入以下要求:
1.对实行排污许可证一般管理的排污单位,应附具标注排污口(排气筒)位置的生产场地平明布置图。
2.明确废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受纳水体代码、名称、水功能区划等信息。
3.在新排污许可证副证“环境管理要求”部分补充明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厂界噪声排放管理要求,包含固废名称、产生节点(工段)、设计生产负荷年产生量、厂内贮存场地名称、利用方式及利用率、处置方式及处置率、处置场所名称,危险废物还应包括危险废物编号,对厂界噪声自行监测提出要求。
4.明确许可总量消费管控要求。
(三)加强培训宣传
全市环保部门将加强排污许可证核发培训工作,对排污许可证企业申请、环保部门审核发证开展技术管理培训。培训由保山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组具体承担。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
请各县(市、区)环保局、各园区环保分局通知相关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填报好排污许可申报材料,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规财科 赵双良 2191021 电子邮件34634263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