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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10836-4-10_C/2016-0512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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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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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及标志核发的通告》

2016年5月6日,市政府印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及标志核发的通告》(保政发〔2016〕21号,以下简称《通告》),为了便于各相关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更好地理解该方案的相关内容,保证机动车环保检验及标志核发工作顺利开展,现就《通告》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一)大气污染防治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连年增加,日益严重的机动车尾气污染是形成灰霾天气的主因,对市民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深入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大气国十条)重中之重且最迫切的工作。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15号),着力推进全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二)机动车污染减排的迫切需要。“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机动车增加为氮氧化物减排对象,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涉及三方面措施:一是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汽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90%,出台并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或车牌尾号限行。二是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三是提升车用燃油品质,使用国Ⅳ及以上车用汽油或车用柴油供应量超过50%以上。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为66.69万辆,并以年均15%的速度递增,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攀升,到2015年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氮氧化物的排放量达到10976.58吨占全市排放量比重61.8%,成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及氮氧化物减排重点行业。机动车污染减排任务是否能完成直接关系到全市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完成。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动车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提升环境质量,2013年开始着力推动保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2013年8月1日在全市开展新注册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17号)的要求,计划在2016年5月16日在保山市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及标志核发工作。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代市政府草拟了《通告》。

二、主要内容

(一)检测时间和范围

2016年5月16日起,对在本市注册登记以及外市委托我市管理的机动车(暂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及电动车)进行检测。

(二)检测周期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相同,环保标志的有效期至下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日期(若今后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具体为: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检测程序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期满时,车主先到已获得环保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机动车尾气;

2、检测合格后领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报告及标志,再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测其它项目;

3、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定期检验时必须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排气污染检测合格证明,凡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4、免检和新购置车辆不再进行尾气检测,车主直接到各检测站领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5、检测结果不合格需进行调修的车辆,到具备二类以上维修资质的修理企业进行调修。

(四)收费标准

按照《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124号)执行:简易工况法检验收费标准为轻型汽车(最大总质量<3.5吨)每次70元;中型汽车(3.5吨≤最大总质量≤10吨)每次80元;大型汽车(最大总质量>10吨)每次90元。

(五)外省市(长期驻留本市的)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申领环保标志事宜。

1、对于已在注册地环保部门申领环保标志的机动车,有效期内无须再次申领、换发。

2、未在注册地环保部门申领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若注册地车管部门已委托我市车管部门进行年检,则应在我市申领相应的环保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