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17-0105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7-20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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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近日,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保山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我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总体要求、重点领域、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对新形势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为了便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更好地理解该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意见》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点任务,明确要求“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把研究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列为了2014年度一项重点改革任务。2014年11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也将“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列为10项配套重点政策措施之一。2014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2016年1月2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并要求各州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二)意义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企业或政府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可以应用于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治理等多个领域。相对原有的“谁污染、谁治理”政府主导、企业自觉的传统治污模式,第三方治理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污染治理,以“谁污染、谁付费、专业化治理”为原则,推行治污集约化、产权多元化、运行市场化,将污染治理委托给专业化环境服务公司进行,对提高污染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环境治理领域、推动环保产业特别是环境服务业加快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实施意见》的总体思路及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以环境公共服务、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工业园区集中治污、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坚持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和政府引导推动的基本原则,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推动建立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到2020年,推行第三方治理的政策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涌现一批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三、《实施意见》明确了第三方治理重点领域

《实施意见》明确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重点领域,并针对不同领域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推行第三方治理,解决政府包揽建运管、角色定位不清晰和污染治理成本高、水平低、效益差等问题。

(一)环境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对城镇污水处理、垃圾资源化处置、城镇黑臭水体综合整治等,采取托管运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解决政府包揽建运管、角色定位不清晰和污染治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二)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领域。以钢铁、水泥、冶炼、化工等行业的节能减排工程为重点,推动排污企业采取委托治理、托管运营、环境绩效合同管理等方式引进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节能减排技改、环境污染治理等综合服务,切实提高污染治理专业化水平,解决少数企业治理不到位、排放不达标甚至偷排偷放等问题。

(三)工业园区集中治污领域。以污水处理、烟气治理、固体废物利用和危险废物处置为重点,采取打捆方式引进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建成服务园区内所有排污企业的“环保医院”,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对园区企业污染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治理、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解决单个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

(四)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域。以三大流域及干支流、城镇河流、工业集中区纳污河流等水环境问题突出的流域保护治理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重点,采取政府引导、委托治理、托管运营、特许经营和资产置换等方式,立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进有实力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综合治理,拓宽水污染防治融资渠道,解决环保治理专业化水平不高、投入渠道单一等问题。

(五)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领域。鼓励腾冲市滇滩河、隆阳区瓦窑河等流域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区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

(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域。以提升农村面貌为目标,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一体化环境治理,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引入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开展集收集、转运、集中处理于一体的综合环境服务,解决政府一次性投入较大、回收处理体系不健全、运转不持续等问题。

四、《实施意见》重在市场及政策环境营造

为了在环境公共设施建设、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重点企业减排治污顺利开展第三方治理,并逐步向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固废、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等各个领域全覆盖,《实施意见》通过强化政府引导、改革投资运营模式、保障第三方合理收益、实施排污权交易、创新治理机制及健全监管体系等多种渠道营造良好的市场及政策环境,不断拓展第三方治理市场规模。在此基础上,积极引进知名环保企业集团,建立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不断做大做强第三方治理企业,最终推进我市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

(一)市场环境营造

一是明确相关方责任,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环境服务公司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治污资金托管金融机构承担约定的委托支付责任,环保部门依法加强监管。二是保障第三方合理收益,制定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合同文本,合理确定产品和服务价格,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通过运营补贴、注入资本金等方式,稳定投资回报。三是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企业的排污权交易账户,由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的交易和收益主体,增强排污企业实施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四是构建企业诚信体系,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第三方治理企业业绩、治理效果、履约情况等环境管理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与企业融资、担保等有关政策挂钩。五是规范市场秩序,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六是完善监管机制,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七是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各级环保产业组织作用,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和自我约束机制,促进优胜劣汰,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二)政策环境营造

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增加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加大环保投入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视财力情况对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与补贴、贴息或奖励。二是改善第三方治理企业信贷环境,搭建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合作平台,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信贷良好的第三方治理企业,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推动绿色金融平台构建。三是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直接融资。抓住国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机遇,积极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充分运用股权融资、众筹私募、融资租赁,发行公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并购重组私募债、中期票据等金融工具,拓展融资渠道,进行并购重组、产业整合,做优做强。四是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逐步覆盖全处理成本;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的,实行排污收费优惠政策;对非居民用水实施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政策。

五、《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推行第三方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也是一个不断探索实践的过程。为保障该项工作的有序实施,《实施意见》明确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推行第三方治理的任务分工。下一步,将通过加强宣传、督促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组织开展试点示范等举措,引导第三方治理工作在我市得以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