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17-0704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3-29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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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山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重点内容

 

为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4〕122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制定《保山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2017年底完成全市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新建或改造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必须按照“三同时”要求,同步实施油气污染治理。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7年1月-2月)

制定本地区油气回收治理和验收工作方案,对辖区内所有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管理台账。

(二)治理改造阶段(2017年3月-10月)

1、各县(市、区)和园区根据本地区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督促检查各业主单位按计划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现场指导和监管。

2、各业主单位在通知书下达后的1个月内,按照法规和标准要求,逐库、逐站(包括农村地区及非经营性加油站)、逐车制定治理改造技术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报所属县(市、区)和园区商务局备案后实施,并在限期内完成治理工程。

(三)组织验收阶段(2017年10月-12月)

1、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完成一批、验收一批,由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验收监测,监测达标后由环保、商务部门组织消防、安监、质检等部门统一现场验收;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验收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不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或未按改造计划完工继续超标排污的单位,由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并依法进行查处。

2、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污染物排放验收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以及有关验收要求进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