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7-2/20250120-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教育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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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参加云南省运动会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现将保山市参加云南省运动会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和背景

(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在对体育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四项,完善并落实各项激励和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运动员切身利益。第(十四)条:强化对运动员的有效激励,探索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机制。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工作,完善运动员津贴奖金和运动员参加国际重大比赛的奖励方式等政策。

(二)省、市级政策依据。参照《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云体联〔2011〕57号)、《云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体联〔2011〕76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保政办发〔2014〕81号)文件要求,结合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对公职人员发放的奖励有关要求制定。

二、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分为奖励范围、项目类别、计奖办法、奖励审批、其他事项等五个部分。

第一、二部分明确了奖励的范围和项目类别。

第三部分一是明确了参加省运会(青少年组)运动员的奖励标准:单项分别按每枚金牌10000元、银牌5000元、铜牌4000元,第四名2000元、第五名1500元、第六名1000元、第七名800元、第八名500元予以奖励;个人全能或小团体项目比赛(4人以内)按录取名次对应的单项奖励标准乘2倍给予奖励;集体项目(5人及以上)按录取名次对应的单项奖励标准乘3倍给予奖励;打破省记录的另增发对应的1份单项奖励,打破省少年记录的另增发对应的0.5份单项奖励。对运动员输送带入金牌的奖励,根据教练员输送运动员到国家队、省队的获得成绩的时间计算奖励。即:输送后2年内(含2年)按每枚10000的70%给予运动员计奖;输送后2年以上按每枚10000的60%给予运动员计奖。二是明确了青少年组教练员奖励标准。对带领运动员在单项、全能、小团体项目和集体项目中取得第一名奖励10000元、第二名奖励5000元、第三名奖励4000元、第四名及以后录取名次不予计奖。对教练员输送带入金牌的奖励,根据教练员输送运动员到国家队、省队的获得成绩的时间计算奖励。即:输送后2年内(含2年)按每枚10000的70%给予教练员计奖;输送后2年以上按每枚10000的60%给予教练员计奖。三是对荣获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队给予2000元奖励,荣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教练员分别给予500元的奖励。四是对承担我市参加省运会项目的训练单位(保山市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按青少年组运动员、教练员总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

第四部分确定了奖励申报、备案审核、核拨、发放的流程。

第五部分确定了违纪处理、适用范围等方面的要求。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奖励的必要性。市委全会提出了“产业强市、绿色能源强市、交通强市、教育强市、文化强市、高原特色体育强市建设,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坚定不移推动保山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加快建设体育强市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1〕42号 ),提出“发挥高原特色优势,全面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的要求,该《奖励办法》作为推动工作最重要的政策之一,能激励全市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全力拼搏,有利于我市竞技体育成绩的提高。

(二)关于奖励标准。在参考了周边地市的做法和奖励标准,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的基础上,延续我市2018年参加第十五届省运会的奖励标准,在教练员输送奖励上进行了适当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