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把发展乡村教育和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坚持师德为先、以德化人,规模适当、结构合理,提升质量、提高待遇,改革机制、激发活力的原则,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数量适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推动我市乡村教育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全面加强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创新学习方式和载体,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乡村教师的头脑,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加强乡村中小学校党建工作,适度加大在优秀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充分发挥乡村学校党组织和党员教师作用。坚持立德树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工作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资格定期注册、评优奖励的重要内容,把师德建设作为对乡村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重视乡村教师精神文化生活,加强乡村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心理健康疏导工作,增强乡村教师对自身职业的认同感和幸福感。(市教育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团市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创新乡村教师培养模式
1.在教师培养、准入、培训、管理、考核等方面,认真执行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业标准。积极配合做好师范院校高年级师范生到乡村学校实习工作(1个学期),置换出乡村教师到优质中小学、幼儿园进行跟岗研修工作。(市教育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2.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积极支持做好定向免费师范生培养改革工作。各县(市、区)根据乡村教育发展规划和乡村学校教师岗位空缺情况以及退员补员的实际需要,制订定向免费师范生中长期需求计划和年度需求计划并积极申报省定向免费师范生专项招生计划,采取“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方式专门培养本专科层次的小学全科、“民汉双语”、初中“一专多能”、特殊教育“双证书”、农村职业教育“双师型”等教师,在确实需要“民汉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采取适当降低学历委托培养等特殊政策,加大对本地本民族“双语”教师的招录、培养力度。(市教育局牵头;市委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1.继续组织实施好“特岗计划”,重点为乡村学校补充紧缺学科教师,确保特岗教师与在职在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县(市、区)自主实施以补充乡村幼儿园教师为主的当地“特岗计划”。(市教育局牵头;市委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2.认真落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市)乡村学校任教满3年,按照云南省规定享受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3.招聘教师优先保障乡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需求,坚持分类指导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学校实际需求,提出招聘岗位条件及要求,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组织分学科考试、考核,确保招聘人员“人岗相适”,招聘计划可向本地生源倾斜。(市教育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4.鼓励县及县以上所属学校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自愿到乡村学校任教,到乡村学校连续服务满2年以上(含2年)的,从到乡村学校服务之日起,按程序报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工作岗位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5.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积极争取省财政统筹资金,比照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给予适当支持。(市教育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6.鼓励乡村学校联合聘用或单独招聘符合条件的音体美专业社会人士担任兼职教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资金支付聘用费用。(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1.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按照“以岗定补、在岗享有、离岗取消、实名发放、动态管理”的办法,实行乡村教师差别化生活补助政策,重点向条件艰苦地区、村小及教学点倾斜。差别化生活补助发放的范围、对象、档次及标准等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确定。各县(市、区)不得将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充抵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积极争取省财政统筹资金,对落实差别化生活补助政策较好的地区予以综合奖补。(市教育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2.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关心教师健康,每年为乡(镇)及以下学校教职工提供1次免费常规体检。各县(市、区)要定期组织开展走访、慰问乡村教师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加大救助特困教师力度。(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3.加快实施乡村教师宿舍及师生食堂建设。根据《国家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十三五规划》要求,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力争已列入规划的项目尽快落地实施。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解决,并优先向乡村女教师倾斜。把改善乡村教师住宿、食堂、办公条件与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等工程相结合,根据乡村师生就餐需要,建设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学校食堂。(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深化乡村教师管理改革
1.优化编制结构,强化编制管理,优先保障乡村学校教师编制需求。定期清理学校在编不在岗人员,严禁占用或变相占用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村小、教学点教职工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市教育局牵头;市委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2.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并设立正高级教师职称。完善符合乡村教师实际的职称评价标准,规范乡村教师职称评聘条件。中、高级岗位设置向乡村学校倾斜。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职称的,须有在履职中级职称资格期间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申报中级职称的,要求有农村学校任教(支教)1年经历。(市教育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3.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实施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以师德表现、工作成效和在职学习培训结果为基本依据,稳步推行5年一周期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市教育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4.根据学校规模,在核定编制总额内,配备必要的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和农村留守儿童集中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市教育局牵头;市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5.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改革,减轻乡村教师额外工作负担。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资金统筹力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学校规模,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工勤人员和安保人员。(市教育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6.完善“以县为主、县管校聘”体制,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每年有15%的优秀校长和10%的骨干教师在城乡学校之间、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交流轮岗。县(市、区)要重点推动城区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逐步实现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化、常态化。(市教育局牵头;市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1.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到2020年,对全体乡村教师和校(园)长进行不少于360学时的专业化培训。全面实施“名校(园)长名师工作室建设工程”,建立3—5个市级名校(园)长工作室和10个市级名师工作室,充分发挥优秀校(园)长和教师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完善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推动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向县级教师发展中心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其在县域教师队伍专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统筹国家、省、市、县(市、区)各类培训项目,完善分层、分类、分科培训机制,通过网络研修、送培下乡、专家指导、乡村教师访名校、教师工作坊、校本研修等形式丰富培训模式和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提升乡村教师专业素养和学科教学能力。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2.建立教师培训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市财政将每年安排教师培训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支持乡村教师培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按照教师工资总额2%和教育费附加5%的比例安排教师培训经费。中小学校要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5%的比例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配合)
3.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鼓励校际合作,推广并完善“强弱携手”“教育发展协作区”“学校联盟”等模式,为乡村学校培养一批教学能手。鼓励企业、社会、个人多方参与,加快乡村学校教育信息化进程,为乡村教师提供优质教学资源,促进乡村教师自主学习、终身学习。(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4.落实国家、省、市基层人才培养各项政策,优先安排乡村教师参加各级各类人才培养项目。(市委组织部牵头;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完善乡村教师激励机制
1.建立师德、能力、业绩、贡献并重的乡村教师考核评价标准,将“教得好”作为乡村教师获得表彰的重要指标。配合省级做好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任教、贡献突出教师的表彰,以及给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20年以上乡村教师颁发荣誉证书的各项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10年以上的乡村教师给予鼓励。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对乡村学校、乡村教师予以倾斜。(市教育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2.完善永昌教学名师和市、县(市、区)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梯级培养、选拔推荐和管理办法,对乡村教师给予计划单列。(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3.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4.广泛深入宣传乡村教师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责任,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落到实处。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族宗教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落实工作责任。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二)严格督导考核。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将纳入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开展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专项督导,公布专项督导评估结果,对工作成效显著、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级要加强宣传引导,争取广大教师和社会各界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大力宣传广大教师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和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找准支持重点,因地制宜提出符合当地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须于2016年9月底前,将本县(市、区)的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