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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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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保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学前教育阶段

资助范围: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全市对学前教育阶段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实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助比例占在园幼儿数的10%。

资助标准:300元/生·年。

义务教育阶段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是指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

1、免除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省级分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课程教科书资金由中央承担,地方课程教科书资金由省级承担。

3、补助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

补助范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已实现全覆盖。

补助标准: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省级分担。

三、人口较少民族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费补助

补助范围:按照国家《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确定的人口较少民族范围,我省对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共8个人口较少民族的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补助生活费。

补助标准:250元/生·年,使全市 8个人口较少民族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寄宿制生活费补助标准达到小学1250元/生·年,初中1500元/生·年。

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补助范围:2012年春季学期启动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有正式学籍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补助标准: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资金800元)。我市隆阳、施甸、龙陵和昌宁四县区为国家试点县,由中央资金实施;腾冲市为地方试点县,由省级和县级资金共同实施。

五、特殊教育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以下资助政策: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等。其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1250元/生·年,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标准为800元/生·年。

普通高中阶段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范围:普通高中(含民办)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为全部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5%。

资助标准:一等2500元/生·年,二等1500元/生·年。

二、省定民族中学高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

补助范围:我市两所省定民族中学(隆阳区民族中学和腾冲市民族中学)高中阶段寄宿学生。

补助标准:300元/生·学年。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一、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助范围:在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就读,具有全日制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2000元/生·年。

注:滇西边境山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二、中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

奖励范围: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优秀学生。

奖励标准:4000元/生·年。

注: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三、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2012年秋季学期起,一是对公办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补助政策的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其中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二是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职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高等教育阶段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对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的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贫困学生。

贷款年限:就读学制+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贷款最高限额: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8000元/生·年;全日制研究生12000元/生·年。

二、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励计划

奖励执行期为2014年至2020年。

奖励对象:考入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的保山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即参加高考前学生户籍所在地为保山市的学生)。

奖励标准:5000元/生·年,

办理程序:应届高中毕业先到就读高中学校申请,学校初审通过后再到本人户籍所在县区资助管理中心申报,逐级评审通过后发放。

三、大学新生入学资助

资助范围:中西部地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资助内容:一次性资助新生到校报到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用。

资助标准:当年度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办理程序:获录取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本人就读高中学校申请,学校评审通过后发放。

四、中国工商银行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培养计划助学金

执行资助期为2015年至2020年。

资助范围:考入省内外本科学校(二本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少数民族大学生。

资助标准:5000元/生·年。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新生,每年8月15日前到所在县(区)资助中心填表申报,州(市)资助中心、工商银行州(市)分行根据收到的申报表及当年下达资助名额组织评审和复审,公示通过后发放。

普通高校毕业生、在职在岗人员及其他

一、云南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满三年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计划

资助范围:云南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到保山市龙陵县、腾冲市(云南省共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资助标准:按所缴纳学费和贷款额度孰高者核定,最高代偿额度24000元/人。

办理方式:应届毕业生当年上岗就业后,向毕业高校提交申请表,由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初审、复审和工作满三年后的终审审核后,符合代偿条件的人员,按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或者助学贷款两项数额高者进行代偿。

二、中央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滋蕙计划及润雨计划等其他教师和学生资助项目根据当年度上级下达计划和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