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3-0/20160519-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资金下达
  • 发布日期
  • 2016-05-19
  • 文号
  • 保发改地区〔2016〕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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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下达易地扶贫搬迁工程2016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下达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云发改投资〔2016〕908 号)要求,现将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进行调整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计划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 15701.4万元,精确瞄准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划搬迁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 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6039户,补助标准为户均 2.6万元。

二、此次计划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为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住房建设标准按照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山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和省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文件的通知》(保发改地区〔2016〕 248号)要求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杜绝搬迁群众因建房举债,因建房影响脱贫。

三、各县(市、区)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基础上,应根据项目资本金、贷款承接情况,及时制定并公告本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并统筹考虑不同区域发展状况、建设成本等因素,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作为县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本金或运营资金,也不得作为县级投融资主体承接长期贷款的还贷资金。 各县(市、区)要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与农户自筹、省级投融资主体承接的资本金、长期低息贷款之间的衔接,确保资金安排及时到位。同时,统筹产业发展、就业培训、劳务输出等相关后续扶持资金,做到搬迁一户、脱贫一户。

五、易地扶贫搬迁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市、区)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加强计划执行情况报送,认真做好旬报、月报、季报等工作,及时将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六、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方案》(附件 2)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监督主体责任,明确监管内容,建立健全自查、抽查和专项稽查制度,切实加强项目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资金使用及拨付监管,严格按照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要求,认真组织竣工验收,做好资料归档等工作。

七、各县(市、区)要按照《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2016年度中央 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方案》(发改地区〔2015〕276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各项要求,依据本计划,在收到市下达计划后的 5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本县(市、区)项目计划,并抄报我委备案。原保发改地区〔2016〕308号不再执行,以此份为准。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 5月 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