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山市民政局、保山市财政局印发《保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推动规范全市临时救助工作、推动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最后一道防线作出统一安排。为深化信息公开,使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实施办法》内容,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近年来,保山市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全市救助标准实现城乡统筹,单次救助封顶线不断提高,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建立,“先行救助”和居住地申请办理全面开展,充分发挥了“兜底线、救急难”的重要作用,较好解决了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基本生活困难。
同时,临时救助也面临着制度“碎片化”“打补丁”和审核审批不规范等问题,迫切需要结合当前社会救助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加以优化和完善。为加快构建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解决好临时救助基层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等政策文件,结合保山实际,制定了《保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保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共7章39条。从总则、救助对象、救助方式与标准、资金筹集与使用、办理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七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全市民政部门开展的临时救助工作。主要内容为: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出台文件的依据、救助的目的、各级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应当遵行的原则等。第二章为救助对象,明确了救助对象情形及分类,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或个人刚性支出予以明确,重点突出医疗费用支出、教育费用支出和残疾康复费用支出等内容,同时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自行规定适合本地特点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项目。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明确了救助要求、救助标准、救助方式和资金发放渠道等,强调临时救助可通过现金和实物方式进行发放。第四章资金筹集与使用,明确除应急情况可通过现金发放外,临时救助资金应统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并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第五章办理程序,明确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和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并对审批办理时间及终止临时救助程序作了规定。第六章监督管理,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临时救助绩效评价机制和社会舆论监督进行了明确。第七章附则,要求各县(市、区)按照省、市出台的文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明确了文件出台时间和有效期。
三、主要特点
(一)内容完整合规。《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出台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内容既涵盖现行临时救助政策规定,又对部分内容进行细化和充实,确保了政策的完整性、延续性和合规性。
(二)政策紧密衔接。《实施办法》紧密结合现行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相关规定,确保政策之间实现紧密衔接,特别是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方面,和低收入人口认定规定相统一,切实增强基层可操作性,最大限度为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提供便利。
(三)制度突破创新。《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和基层意见建议,细化了急难型临时救助的情形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刚性支出等内容,在对重大疾病患者医前实施急难救助,对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进行明确,并在取消民主评议等方面进行了突破创新,进一步优化办理环节、精简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推进告知承诺制,凸显临时救助的普惠性和便捷性,有力提高救助及时性,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四)程序便捷规范。系统规范支出型和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和时限,细化具体工作措施。结合“一卡通”平台资金发放要求,规定除1000元以下急难型小额救助可采取现金发放外,临时救助金统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至救助对象账户,减少发放的中间环节,规范发放程序。
四、突破创新
(一)优化完善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将家庭刚性支出计算时限从原来的“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延长到“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与《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时间保持一致,以年度计算家庭刚性支出更加合理,进一步放宽对象认定条件。
(二)合理提高乡镇(街道)审批额度。结合2018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文件规定“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最高额度可按上一年所在县级城乡低保年保障的50%内确定”。此次规定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市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了乡镇(街道)实施临时救助的审批额度,基层救助能力进一步提高,具体额度和动态调整权限交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三)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将支出型申请对象收入状况由原来“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修改为“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救助的覆盖面。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等民政兜底保障对象,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直接认定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与《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低收入人口覆盖面一致,落实救助更加便捷高效。
(四)授权赋能基层临时救助。鉴于临时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复杂多样,将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因就医产生的其他刚性支出,包括车旅费、住宿费、生活费、护理费等,授权各地自行制定。对同一事由反复申请救助的问题,从原来规定的“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修改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困难程度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办理”。增强基层临时救助的自主裁量权,充分体现授权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