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各县(市、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持有保山市常住户口,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在保住地生活且持有居住证时间满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向居住地提出申请。二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连续12 个月(含)以上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三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城市744元/人·月、农村6720元/人·年)。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残疾康复/辅具、大病自付医疗费用、教育自付学费及就业成本(按收入30%扣减)可作适当扣减,不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2倍(含)。四是财产规定。家庭财产需符合以下情形,否则原则上不得纳入。人均金融资产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低保标准2倍;申请前12个月未购买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或大型工程机械;无商铺、办公楼等非居住类房屋;城市家庭只有1套(含)以下住房,农村家庭无城镇商品房;无注册企业或实际经营净利润不高。
经办流程:凡认为符合上述条件者,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委托申请需签署委托书 。1.受理:乡镇(街道)2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2.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等。3.初审: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4.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