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3-0/20241021-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扩大有效投资
  • 发布日期
  • 2024-10-21
  • 文号
  • 保发改农经〔2024〕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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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勐波罗河昌宁县重点段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昌宁县水务局:

你们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来的《昌宁县水务局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上报勐波罗河昌宁县重点段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昌水报〔2024〕8号)已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勐波罗河昌宁县重点段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勐波罗河昌宁县重点段治理工程。

二、项目法人:昌宁县水务局,法人代表:赵俊。

三、建设地点:昌宁县柯街镇、卡斯镇、湾甸乡。

四、项目建设性质:新建。

五、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治理河段长7.53千米,拟新建堤防5.1千米,护岸1.13千米。柯街治理段起点为沙子河与东河交叉口(红泥坝北侧约700米处),终点为2#桥(联合桥),河长约3.16千米,治理河长2.07千米。卡斯修复段位于卡斯河桥下游(省道S322)690米顺河左岸,河长约1.05千米,治理河长0.20千米;湾甸治理段起点为湾甸平田新村西北侧约400米,终点为姚关河汇口,河长约9.93千米,治理河长526千米。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4155.23万元,其中:其中建筑工程投资2879.79万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15.07万元;金属结构及设备安装工程投资6.13万元;施工临时工程投资100.73万元;独立费用386.49万元;基本预备费338.82万元;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298.66万元,环境保护工程投资38.03万元,水土保持工程投资91.51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及地方配套。

七、项目建设年限:2025年至2026年(总工期12个月)。

八、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及其他需进行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和《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项目监理估算费用59.83万元,未达到第五条第三款“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招标”和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的规定。因此,监理不采用公开招标,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详见附件2)。

九、项目可研批复所取得支撑要件

(一)《昌宁县水务局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上报勐波罗河昌宁县重点段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昌水报〔2024〕8号);

(二)《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500202400004号);

(三) 《保山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回执》(保稳评备字〔2023〕65号);

(四)《保山市水务局关于准予勐波罗河昌宁县重点段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保水许可〔2023〕44号);

(五)《保山市水务局关于准予勐波罗河昌宁县重点段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保水许可〔2024〕5号);

(六)《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评审中心关于报送〈云南省勐波罗河昌宁县重点段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规性审核意见的报告》(云水技评〔2024〕1号);

(七)《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勐波罗河昌宁县重点段治理工程配套资金的承诺函》;

(八)《招标基本情况表》。

项目不涉及节能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审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十、其他

(一)在下一阶段设计中,应按照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县级现状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设情况,分析工程信息化建设和业务应用需要,提出合理的信息化设计,做到统一技术标准、实现信息共享、避免出现信息孤岛、避免重复开发和资源浪费。按照《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工程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要及时报批,办理调整批复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如项目法人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本文件将自动失效,并将由项目法人自行承担责任,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受理调整事项。

(三)该批复文件不作为施工招投标依据,项目施工招标由项目法人负总责。

(四)项目实施严格按《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四章之规定执行。

接文后,请你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后续相关工作,尽早开工建设。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认真做好环评、初设、招投标等工作,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方可开工建设,确保工程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挥,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