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保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提供了依据。为便于全市各级各部门更好理解《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方案》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6年制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确定从2016年开始推进各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2020年6月12日,制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在生态环境领域就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2021年2月8日,制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9号),在生态环境领域就中央、省和省以下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在以上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就共同事权和各县(市、区)事权进行划分,确定支出责任。
二、目标任务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优化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级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和监测,加强生态环境重点领域精准化投入,助力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3个部分,为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配套措施。
(一)总体要求。确定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工作目标任务。
(二)主要内容
1.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将生态环境领域全市性规划、跨县(市、区)区域性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将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全市性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配合中央和省级开展的生态环境督察,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检查,配合各级开展的生态环境督察,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3.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将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的全市性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4.污染物排放及生态环境质量管理。将全市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性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全市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监督管理,县级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县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县级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5.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将辐射安全的全市性监督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6.新技术示范引领。将市级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引进吸收,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引进吸收,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7.其他。将全市性和跨县(市、区)区域性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8.水污染防治。将长江等重点流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按照中央、省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市级与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将除中央规定的长江流域范围外的其他重点水系水污染防治,确认为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省、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积极争取上级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面给予支持,纳入国家、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范围;将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确认为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对跨州市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由省、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跨县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由市与县级共同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县级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由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9.大气污染防治。将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中央、省级与市、县级共同事权,按照中央、省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市与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将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由省、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由市与县级共同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由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省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10.土壤污染防治。将土壤污染防治,确认为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由省、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市、区)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由市与县级共同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由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11.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省、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区域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市与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12.地下水污染防治。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由省、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由市与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县级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由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13.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将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确认为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省、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市、区)区域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市与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县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14.其他污染防治。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15.是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全市性、跨县区域和影响较大的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跨市际和跨市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稳妥衔接、落实到位。二是落实支出责任。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各级分别承担相应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特殊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市级将积极向省级争取,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四、涉及范围
(一)按照事权划分可分为5个层级。一是中央、省级、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二是省级、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三是市级财政事权。四是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五是县级财政事权。
(二)按照生态环境领域可分为5个方面,分别是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对每个方面都确定了事权,对支出责任进行划分。
五、注意事项
(一)本《实施方案》仅对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划分。
(二)在工作中出现《实施方案》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原有管理模式履行事权和支出责任。
七、关键词解释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
【支出责任】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