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抓好全市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围绕“平安交通”建设,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构建安全发展体系,严格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全市综合交通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厘清属地管理责任
1.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省、市实施细则各项要求,切实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筑牢高质量发展的安全根基。
2.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3.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要建立覆盖辖区内所有交通建设项目的数据库及管理平台,健全完善企业数据动态更新机制,确保数据准确、更新及时,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对象全覆盖。
(二)压实监管责任
4.市、县(市、区)应急部门对行政辖区内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5.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监管体系,切实履行对公路、水路、铁路、机场建设工程项目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6.“能通全通,互联互通”工程PPP项目的政府出资人代表要按照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阳光工程·廉洁通道”长效机制要求,切实履行项目安全监管职责。
(三)落实主体责任
7.各参建企业要围绕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覆盖生产施工各环节、责任明晰的安全生产制度和长效机制,压紧压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人员岗位责任,切实把安全责任覆盖到具体岗位、落实到具体人员。
8.建设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依法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按规定组织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检查。根据项目风险评估等级,在工程沿线受影响区域作出相应风险提示。
9.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负直接责任。
10.监理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审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1.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勘察、设计。勘察单位应针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毒有害气体等不良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加以说明并提出防治建议;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交底,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2.试验检测或监测单位对提交的检测或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开展工作,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向合同委托方报告,承担因检测数据不实导致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任。
(四)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13.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风险辨识、评估等工作,落实重大风险登记、重大危险源报备和控制责任。
14.施工企业要根据工程建设情况,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形成风险清单,科学制定和完善管控措施、应急措施,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1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交通建设项目的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将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将重大风险监督抽查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督促企业落实管控责任。
1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监督抽查发现风险辨识、管控、登记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监督整改;对重大风险管控不力、不能保证安全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7.各参建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18.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对发现的一般隐患立即整改,重大隐患应制定专项方案,按计划组织整改,进行专项验收。重大隐患信息、验收结论要及时向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申请销号。
19.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将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内容。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六)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
20.开展“平安工地”建设,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为核心,以“风险防控无死角、事故隐患零容忍、安全防护全方位”为目标,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规范有序的有机统一。
21.根据《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行“平安工地”考评结果挂牌公示制度的通知》要求,将全市二级及以上公路、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建设项目,纳入“平安工地”考评范围。水运、铁路、机场项目参照执行。
22.施工单位是“平安工地”建设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指导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认真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自查自纠和自我评价。
23.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每季度对监理范围内的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4.建设单位是“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的主体,对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负总责。应当按照《标准》要求,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每半年对项目所有施工、监理合同段组织“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并通过“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向直接监管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
2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每年对辖区内工程项目“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组织监督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七)扎实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
26.项目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的通知》(云交安监﹝2019﹞16号)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建立红线问题台账和红线问题清零等工作。
(八)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27.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无证上岗等问题。
(九)推进安全生产执法监管
28.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为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9.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和频次认真开展在建重点项目安全监督检查。
30.监督检查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31.严格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存在安全管理问题的,以书面方式通知限期整改;发现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令停工并予以通报,按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2.开展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33.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十)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
34.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区内交通工程特点及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35.工程参建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及风险评估结论,制定专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37.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8.工程参建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39.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制度。严格实施领导带班及24小时值班制度,畅通信息、精准调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各参建单位及监管部门应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如实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隐瞒不报。
4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救援,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安全意识。“十四五”期间,全市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繁重,以高速公路、铁路、机场为主的重大项目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点多、线长、面广,桥隧比高、安全风险大,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深刻研判,以更大的力度和更有效的举措抓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市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能源局,市交警支队,市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领导为成员的保山市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加强安全监管。
(三)强化科技运用。要大力推广运用安全生产科技,为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挥积极作用;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科技手段作用,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现代化水平;坚决淘汰落后工艺,支持鼓励企业应用安全科技最新成果。
(四)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强化教育培训,加大监管投入,确保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人抓、责任不悬空。
(五)强化执纪问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追责相关制度规定,对各类安全事故全面开展责任倒查,严厉查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