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2-2-/2019-0301009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3-01
文号 保政办发〔2019〕13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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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安排部署,做好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依据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把重点任务落实到有关单位,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认真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各项政策,加强监管执法,明确本地区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对各县(市、区)、园区2018—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二)实地检查。次年3月10日前,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园区进行全面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第三方评估。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视情况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和自查评分情况,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年度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价,于次年3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评分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表》(附件2)进行。考核满分10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作为农业农村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园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单位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考核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照有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并开展好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相关概念和指标解释

2.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