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2-9/20241202-00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12-02
  • 文号
  • 保政办发﹝2024﹞44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任务分解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任务分解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任务分解方案(2024—2026年)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13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抓住养老服务发展重要窗口期,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补齐养老服务覆盖短板,加快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二)发展目标。到2026年底,全市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更加可感可及,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日趋合理,护理型床位在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占比不低于60%;每个县(市、区)建有1所兜底保障养老机构,推动敬老院升级转型和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总体覆盖率不低于70%;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每个街道至少建有1所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及设施覆盖率达到90%,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广泛发展。

二、重点任务分工

(一)推进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

1.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能力。突出政府在“兜底线、保基本”中的重要职责,不断提升养老服务兜底保障水平。健全城乡特困老人供养服务制度,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老年人实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摸底排查,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达60%以上。公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兜底、普惠和示范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提升失能失智照护服务能力。聚焦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刚性需求,重点扶持发展以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为主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加大医养融合力度,推进失智照护、失能护理示范机构建设,在现有养老机构内开辟失智照护单元。新建、改扩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聚焦失智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开辟失智照护楼或照护单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面向失智老年人的照护机构或开辟失智照护专区。到2026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个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突出护理功能的失能失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1+N”农村集中供养模式。采取中心敬老院统一管理、指导、服务、运行的方式,整合资源,实现养老工作一体化、规范化、标准化。选择区位优势明显、床位数量较多、基础条件较好的敬老院转型升级为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使其具备基本的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服务能力和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整合优化后闲置的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根据需要转型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机构。深入推进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各县(市、区)要制定政策措施,进一步盘活养老床位存量、优化护理型床位增量,提升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比例和康复护理水平。结合实际清理、腾退闲置的厂房、学校、医院、宾馆、办公用房等设施用于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项目,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替代原始资料。(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5.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严格落实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应当通过新建、补建、购置、置换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全面清查2014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情况,对清查发现的问题于2026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加大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功能。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的方式运营公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职能。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等“10+N”全方位助老服务和其他个性化服务。进一步扩充和下沉老年大学资源,推动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老干部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试点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通过实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按照需求导向、专业支持、家庭参与的基本原则,有序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通过家庭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并围绕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机构签约、适老环境改造、养老护理员上门服务等环节,健全家庭照护床位建设运营政策,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床边,让居家老年人享受连续、稳定、专业、规范的养老服务,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质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化服务延伸至家庭,向居家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康复护理、培训支持、精神慰藉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扶持发展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利用社区基础设施资源,引入餐饮企业、社会力量参与实施助餐项目,通过提供场所、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打造一批后厨可视、食材可溯、安全可查、送餐可及、质量可评、价格公道的标准化社区老年幸福食堂(助餐服务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服务。农村地区可依托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等,建立老年幸福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强化运营补助保障,扶持老年幸福食堂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年服务站建设和管理,整合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民房等资源改造建设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强化村党组织作用,进一步动员村民自治组织、老年协会、专业社工机构等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养老服务建设项目效益,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探索“慈善+农村养老”新模式,鼓励支持慈善力量兴办公益性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及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医养有机结合

10.健全医养结合体制机制。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则,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机制。切实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对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全面拓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的预约就诊、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普遍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预约就诊、双向转诊等合作机制,基本构建起养老、医疗、照护、康复、安宁疗护等服务相互衔接补充的“医养结合”一体化服务模式,实现养老和医疗资源利用最大化。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建成1个以上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责任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支持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在养老机构中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中医医院等建设,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特定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在老年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和综合医院等机构中加强老年病科室建设,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的监督。(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深度融合。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服务资源,重点提升老年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等服务能力,为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医养结合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行政区域内8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或高危人群建立健康档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设施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加强医养结合协同协作,建立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到2026年,每个县(市、区)创建1个以上基层医养结合示范机构。逐步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居家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巡诊等上门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养老产业融合发展

13.持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按照“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原则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采取委托管理、补贴运营、股权合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机构发展,推动公建民营模式逐步实现成熟化、制度化。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发挥专业服务优势,积极拓展辐射周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和居家上门服务,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养老服务综合体。(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做强特色养老产业主体。充分发挥保山气候、森林、生态、温泉、中医药等养生养老度假旅游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健康养生养老、休闲度假旅游,推进气候养生养老、温泉养生养老、森林养生养老、中医养生养老、体育养生养老等康养体系建设。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促进养老服务与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房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丰富养老服务内容,形成产业规模效应。实施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开展辅助器具社区租赁和回收再利用服务,支持在城乡社区建立辅助器具应用推广中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智慧养老科技应用。坚持科技养老、智慧养老,推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促进养老服务科学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加快“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具备一键呼叫、跌倒报警、日常监测心率血压、实时定位等契合老年人需求功能的智能终端设备,采取智能化呼叫等多种信息化手段,通过“智能终端+人工服务”模式,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物品代购等服务更加便捷高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政策要素保障能力

16.保障土地供应。各县(市、区)要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听取民政部门意见,着力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租让结合、出让等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租让结合方式供应。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可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照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各县(市、区)可根据市场状况,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强化人才支撑。完善以职业教育为基础、学历提升为辅助、职业培训为补充,政府推动和社会行业企业等各方参与的多层次人才队伍培养体系,支持在不同层次教育中拓展养老服务专业设置或开设有关课程,通过加强校企合作、建设实训基地等方式扩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规模。支持新建或整合现有资源举办多层次的养老服务职业院校。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薪酬和社会认同度。鼓励支持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照规定落实职业资格认证、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到2026年底,全市养老院院长培训覆盖率达到100%,养老护理专业岗位人员入职培训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

18.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守信主体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养老服务业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探索按照经营性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依法公示。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体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保山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保山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加大“互联网+”监管应用,推动部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依法查处利用养老服务机构和场所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保山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保山监管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养老服务工作领导机制。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重要民生工程,制定配套措施,充实基层养老工作力量,督促做好规划编制、政策执行、改革试点等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组织实施机制,根据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及时制定本级本部门具体落实方案,定期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

(二)加强资金保障。坚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统筹整合现有养老服务资金,及时足额将各级补助资金拨付到位,保障养老服务发展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优化市本级福彩公益金支出结构,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率以及空巢、留守、失能失智、残疾、高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群体数量,确保补助资金重点惠及政府兜底保障对象。

(三)加强督促指导。建立惠老幸福工程措施监测分析与落实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的督促指导,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细化有关指标,推进任务落实,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见到实效。